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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府办发〔2016〕88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1688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12

 

 

 

 

重庆市綦江区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权力清单)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区编办负责行政权力清单的管理和监督。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行政权力事项的法制审查,区电子政务办负责行政权力清单的公布和网络管理。区监察局负责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权力清单编制公布、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行政权力规范运行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行使机关包括区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

第四条  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权力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增加、变更等情形。

第六条  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行政权力行使机关不得擅自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

第七条  权力清单动态调整的条件:

(一)依据上位法以及区级规范性文件新设行政权力的;

(二)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修订的;

(三)国务院和市政府决定调整的;

(四)通过改变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目的的;

(五)其他应予调整的情形。

第八条  权力清单动态调整的程序:

(一)行政权力事项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调整情形的,行政权力行使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区编办申请调整行政权力清单。申请包括:申请函,调整的依据以及变更后的权力事项目录、办事指南、流程图等。

(二)区编办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会同区政府法制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作出调整(或不予调整)的书面决定。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简单的,由区编办直接作出调整(或不予调整)的决定。调整决定书后应同时抄送区政府电子政务办。

(三)区政府电子政务办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行政权力公布到綦江区公众信息网。

(四)各行政权力行使机关依照已公布的权力行使行政权。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监督。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区监察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行使未公布在行政权力清单内的行政权力的;

(二)行政权力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时限内提请区编办按程序进行变更的;

(三)发生其它影响行政权力清单调整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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