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府办发〔2016〕93号关于印发《綦江区第四届房地产展示交易会优惠政策及兑付办法》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16〕93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綦江区第四届房地产展示交易会
优惠政策及兑付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綦江区第四届房地产展示交易会优惠政策及兑付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
綦江区第四届房地产展示交易会
优惠政策及兑付办法
为全力推进我区房地产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刺激老百姓住房需求,更好地化解房地产库存,现就个人在第四届房交会期间购房制定以下优惠政策及兑付办法。
一、优惠时间及范围
从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个人新购的商品房(不含限价商品住房、安置住房、棚改住房),以不动产登记系统网签时间为准;个人购买二手房(限于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库)以不动产登记系统业务受理时间为准。
二、优惠政策
(一)购买商品住房、二手房契税优惠
凡个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含限价商品住房、安置住房、棚改住房)、二手房(限于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库),均按缴纳契税总额的50%奖励优惠。
(二)购买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和车库契税优惠
凡个人购买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均按缴纳契税总额的50%奖励优惠;凡个人购买车库的,按缴纳契税总额的100%奖励优惠。
(三)不动产登记规费优惠
凡个人购买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库和二手房(限于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库),均按不动产登记规费(含:转移登记费、抵押登记费、预告登记费、土地调查费)总额的50%收取。
(四)信贷政策
凡购买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个人,在我区银行申请购房按揭贷款时,银行按揭贷款应及时到位,并执行信贷优惠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房贷额度应足额保障。
三、契税兑付办法
(一)受理单位
从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新购商品房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在财政局税费中心提交契税奖励优惠所需资料,并由开发企业按规定填写《重庆市綦江区第四届房交会优惠政策奖励明细表》;二手房由购房者自行向财政局税费中心提交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资料
购买商品房需提交网签备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购买二手房需提交《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业务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购房者身份证复印件及收款银行账号信息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兑付时间
区财政局税费管理中心对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在2017年6月30日前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
咨询电话:48671605、48671305。
附件:綦江区第四届房交会优惠政策奖励明细表
附件
重庆市綦江区第四届房交会优惠政策奖励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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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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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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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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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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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务编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房屋用途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房款金额 (元) |
契税缴纳 金额 (元) |
收款人 姓 名 |
收款人 账号 |
开户行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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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业务编号为《重庆市商品房买房合同》的业务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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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契税缴纳金额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金额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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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款人姓名应与收款人账号对应,开户行信息应填制完整、准确(至少具体到XXX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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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能使用定期存折(卡)、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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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