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府办发〔2017〕2号关于调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77号)等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同意,调整我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统一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40元。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由区民政部门负责。
二、已实行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租金和没有享受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局等部门重新制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6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