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告

綦江府发〔20188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保护鱼类产卵繁殖,维护生态平衡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全区江河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天然水域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4号)要求,区政府将在全区江河水域实施春季禁渔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

2018年 310时至63024时。

二、禁渔范围

全区境内所有天然水域。

三、禁渔内容

(一)在禁渔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进行捕捞作业和游钓;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

(二)在禁渔期内,严禁市场(餐馆)销售、收购、加工江河鱼类。

(三)常年禁止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禁止制造、销售、宣传禁用的渔具。

四、法律责任

全区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禁渔通告,若有违反,由区农委、公安、水务、环保、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严查重处电、毒、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

为做好全区禁渔工作,特设立举报电话:8588071985880543(夜间)。欢迎社会各界广泛监督、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特此通告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8227

分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227日印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网站标识码: 5001100002     ICP备案: 16001936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220200012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