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审改办等11部门《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5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区政府决定对应取消5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取消12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
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转变职能,做好衔接和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违法转交下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继续审批,不得通过拆分、合并或重组等方式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等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到位,同时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的落实,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便民服务。
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要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相应调整网上行政审批项目,动态管理行政审批权责清单,对应变更行政审批要求的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区编办和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反馈。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
2.调整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5日
附件1
取消的行政审批管理事项(5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部门 |
处理决定 |
备 注 |
1 |
堤顶、坝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区水务局 |
取消 |
对应市级取消的项目为“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和“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两项 |
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 |
区水务局 |
取消 |
对应市级取消的项目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3 |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区文化委 |
取消 |
|
4 |
木(竹)经营、加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区林业局 |
取消 |
对应市级取消的项目为“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
5 |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区林业局 |
取消 |
|
附件2
调整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12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 机构 |
处理决定 |
审批 部门 |
1 |
提交食品经营许可所需的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 |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 |
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 |
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加强监督抽检。 |
区食药监分局 |
2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遗失声明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申请证书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区文 化委 |
3 |
印刷许可证遗失声明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申请证书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区文 化委 |
4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遗失声明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申请证书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区文 化委 |
5 |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
公众媒体 |
申请证书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区城乡建委 |
6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四级资质证书作废声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
新闻媒体 |
申请证书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 |
区城乡建委 |
7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报告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申请人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可对产品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区卫 计委 |
8 |
提交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所需的验资证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
区卫 计委 |
9 |
物种来源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五条 |
|
对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不在要求申请人提供引种协议或捕捉许可证明 |
区农委 |
10 |
物种来源证明 |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二条 |
|
对出售、收购、利用市重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许可,不在要求申请人驯养繁殖许可证明 |
区农委 |
11 |
物种来源证明 |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九条。 |
|
对运输、邮寄和携带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市许可,不在要求申请人提供物种来源证明 |
区农委 |
12 |
物种来源证明 |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章;第一十三条.第一十八条 |
|
对二级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审批事项许可,不在要求申请人提供引种协议或捕捉许可证明 |
区农委 |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