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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是指导城乡科学发展的重要手段。当前,全区正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为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尊重城乡发展的客观规律,统筹做好城乡规划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科学化水平,体现规划的前瞻性和约束性,严格城乡规划的管理和实施,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和城镇化科学发展,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客观规律,提升城乡规划编制水平

(一)加强城乡规划研究。借脑引智,充分发挥区县首席规划师的作用,提高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水平。加强城乡规划中技术经济、社会文化、美学艺术等方面的深化研究,加强城市重要开发片区规划研究、城镇化布局、小城镇和乡村规划、产业集群与城镇空间布局、城市可持续更新等重大问题的宏观研究,加强和不断深化规划实施评估与动态维护,为城乡规划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二)科学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准确把握綦江形成和发展的内在规律,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历史背景,努力实现规划科学化,科学地确定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和总体框架,正确处理需要和可能、局部和整体、当前和长远、城市和农村、发展和保护的关系,加强城乡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城镇体系、人口分布等专项论证研究,科学编制綦江区城乡总体规划,充分体现綦江在空间结构、布局形态和风格风貌等方面与众不同的个性。

(三)以人为本,优化完善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在城乡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用23年的时间,完成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和社会福利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环境、供应、安全等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等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四)因地制宜,创新特色,强化城市设计工作。认真开展城区和各镇的重要节点和地段的城市设计,加强对小城镇和农村村落风貌保护与建设的指导。强化城市山水轮廓线、天际线、滨水岸线的规划和保护,加强城市滨水、临山地区,特别是綦江河、通惠河“两河四岸”的建筑高度、体量、风格的控制和引导,强化景观控制,使城市显山露水。根据城市社会生活、行为方式和空间形式美学要求,对城市进行综合性的形体和空间艺术布局设计。以城市设计作为提高各层次规划水平的重要手段,作为确定空间布局、建筑轮廓形态、土地利用强度等景观体系要素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形成控制指标体系,并将城市设计贯穿运用于各层级规划当中。

(五)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城乡总体规划,专题研究、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完善各组团(含工业园区)和片区控规,尤其是新发展片区,深化功能布局和形态设计,科学确定功能、空间和技术经济关系等相关的重要规划内容。对各类工业园区的确定和项目的安排予以指导,各类工业园区根据功能和工艺需要以及投入产出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规模及各类控制指标,切实节约土地。

(六)加强镇和乡村规划工作。依据资源和基础条件,分类指导各镇分批完成规划编制。开展街镇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根据不同的区位、产业、历史条件,对中心镇要按城市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城乡结合区域的镇,要在规划建设中做好与城市发展的衔接;具有突出风景和旅游资源的镇,要提高旅游服务功能和品质;历史文化名镇,要注重文脉的保护和传承,在保护中创新发展;矿产资源主导型的镇,要强化资源的科学利用和开采区的生态治理、恢复;规模较大、经济发展基础较好的镇,要在转变发展方式中加快发展;其他一般中小规模的镇,要逐步完善提升基本服务功能,注重品质,循序渐进,不盲目扩张。

开展村规划编制的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因地制宜、切合实际的乡村规划,不照搬城市规划的技术方法。乡村规划建设要保持乡村自然格局和田园风光,避免简单化地大拆大建。选取具有牌坊、古道等具有特色的村作为试点,开展村规划编制工作。

(七)提高城乡建筑设计的特色和水平,提升规划实施质量。建筑是城市景观风貌最重要的元素之一。建筑问题既是工程和技术问题,也是艺术和文化问题,应协调处理好经济、适用、美观的关系。在突出地域文化的基础上,创新发展符合时代精神的地方特色建筑,发扬传统建筑文化,提升现代建筑的文化内涵和设计品质。特别是綦江河、通惠河等滨水区域,注重建筑形式及风格对整个水域空间形态的影响,加强该区域建筑与自然环境的关系研究,突出建筑亲水性及景观性。避免照抄照搬外来建筑形式,避免求奇求异的所谓新潮前卫建筑形式,防止陷入盲目追求时尚的误区。制定完善《关于提高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水平的暂行规定》等,建立全区规划设计编制单位目录库,明确入库标准,落实首席规划师制度。

二、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增强城乡规划服务能力

(一)完善区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一是设立区规划委员会,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充分发挥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重大问题、城乡发展重大政策的宏观决策咨询作用,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水平。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原则上专家及社会人士比例不低于1/3。二是设立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与区规划局合署办公),负责区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严格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凡涉及城乡空间利用的建设活动必须纳入统一规划管理,严禁擅自肢解、下放规划管理权限。积极推动城乡规划一体化,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系,区规划局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及《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职责承担行政辖区内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三)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完善规划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各街镇建管办联系制度,形成一支长期较为稳定的街镇城乡规划管理队伍,定岗定员,明确职责,确保街镇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持续有序开展。区规划局加强业务指导,定期联系。

(四)建立规划编制申报制度。区规划委员会牵头负责全区经济社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市政园林、人防、交通、旅游、消防、电力、土地房屋等专项规划的有机协调,避免规划“打架”;编制相关规划,组织编制部门需向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申报,明确编制内容及经费等相关问题,经规划委员会同意后再行编制;制定全区规划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并统筹组织实施,统筹管理规划编制经费。

三、依法实施规划管理,加大城乡规划调控力度

(一)加强城乡规划法制建设,严格规划审批制度。要严格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总体规划要在严格履行人大审议程序之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规范城乡规划调整的审批程序,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办法,加强规划强制性内容管理。强制性内容需要进行修改的,修改方案必须组织论证,进行公示,修改成果须按法定程序重新报批。严格各类城乡规划的法定审批制度,严禁越级、越权审批。要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督查制度,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坚持把城乡规划作为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严格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加强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管理。一切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批准的城乡规划。充分发挥规划对各类资源特别是空间和土地资源配置的作用,加强环境和生态保护。

(三)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严格实行规划许可制度,杜绝“未批先建”或者“先建后批”现象。不符合城乡规划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议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针对现阶段市政规划管理薄弱的现状,组织实施主城区地下管网普查,夯实市政管理工作基础,加大市政规划管理力度,实现市政建设全区“一盘棋”。

(四)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城乡规划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健全日常巡查制度,严格执行基础竣工、工程竣工核实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增强全民参与意识与监督意识。

(五)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积极推行综合执法体制,按照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镇街具体实施的要求,切实担负起违法建筑整治查处工作的责任,加大违法建筑整治力度,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同时探索建立一套遏制违法建筑的长效机制和查处违法建筑的长效机制。通过加大巡查、排查工作力度,有效遏制新建违法建筑的行为,防止违法建筑死灰复燃,形成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筑的整体合力。

(六)加强基础测绘工作。推进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建设,实现150012000比例尺基础地形图城市规划区全覆盖。规范房屋竣工面积测绘标准。

(七)推进綦江“数字城市”建设。运用遥感技术、GPS技术、地理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等先进技术,争取国家测绘局等单位的技术和资金支持,开展綦江中心城区三维仿真模型制作工作,建设城区统一的基础地理空间信息体系,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测绘地理信息保障,并逐步实现规划管理数字化。后期建立数字綦江综合信息数据库,实现城区城市综合管理数字化,建立综合地理信息管理维护、分发服务和共享交换的网络化地理信息软件平台,提供适应信息时代要求的实时化、分布式的综合信息服务。

(八)推进“阳光规划”建设。坚持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机构和人员、办事结果、办事纪律和监督投诉渠道公开,扩大公众的规划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城乡规划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鼓励公众参与规划,重大规划和重要地区规划方案必须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公示牌制作制度。

四、强化落实保障措施,促进城乡规划事业健康发展

(一)强化队伍建设。逐步增加规划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量,充实规划管理专业人员,建立科学的人才激励机制。“十三五”期间,引进或培养注册城市规划师23名,引进城市规划专业硕士研究生35名。建立规划工作者在职学习、集中培训的长效机制,提升规划理念,统一技术业务思想。

(二)落实经费保障。将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并切实予以保障。“十三五”期间,在确保规划编制专项经费不减少的前提下,实现逐年增长,保障规划编制需要。落实专款专用制度,每年收取的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用于全区基础测绘和普查、规划基础研究及重大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等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綦江府发〔2012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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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9日

附件下载:

綦江府发[2017]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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