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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201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4



重庆市綦江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区级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綦江区区级预算管理,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区级预算由区本级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组成。区本级预算由部门预算、财政直编预算组成。

第三条  凡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区级预算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中央及市在綦行政事业单位的区级预算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区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区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区级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区级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区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对所有政府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政府债务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征管部门要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科学编制收入预算。

区级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公平高效。对所有政府支出应按照保障基本民生、保障国家机构正常运转、推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并根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保障重点统筹安排。

各单位制发文件不得涉及越权减免税费、先征后返等减少财政收入或增加财政支出的内容。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有关预算支出与财政收支增幅、生产总值和支出占比等挂钩。

第六条  区级预算单位的所有收支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全面反映预算单位的收支全貌。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区级预算单位应将所有财政拨款收入和自有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自有收入包括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本级横向财政拨款和非本级横向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区级预算单位应将所有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七条  年初无法直接编列到部门的预算,作为财政直编预算管理。主要包括:

(一)按照中央和市的规定和政策,由区级财政部门直接补助到专户和企业的资金。

(二)按人员政策预留的增人增支、调资调待等资金。

(三)已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和总体规模,但暂未确定具体项目、执行单位或需按进度安排的项目资金。区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级要求,逐步减少其资金规模。

(四)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按照以收定支原则,在执行中需要根据收入相应安排的调出资金、与园城管委会结算等支出。

(五)预备费。按照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六)政府债券利息及有关费用支出。

(七)预算编制时,区级财政部门预测的年度转移支付总量中,尚未下达的专项性转移支付预测数相应编列的支出。

(八)其他无法编列到部门的预算资金。

第八条  区对街镇的转移支付预算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区级财政部门编制转移支付预算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根据上级提前下达情况和区级财力平衡情况,按照规定程序编报。

各区级预算部门不得擅自变动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政策,不得擅自从街镇或下级部门集中收入或提取分成。

编制对街镇或下级部门转移支付、二次分配资金时,应充分考虑街镇或下级部门实际情况,不得擅自截、扣街镇或下级部门的专项转移支付、二次分配资金,不得擅自要求街镇或下级部门配套解决有关预算支出。

凡区级已经安排预算的项目,区级预算单位委托街镇或下级部门实施时,应商区财政部门将区级预算资金调整到街镇或下级部门。年初预算已商区级财政部门明确需要二次分配的资金,可由区级预算单位直接按照分配规则、标准将资金二次分配到街镇或下级部门。

未商区级财政部门并报经区政府书面同意,区级预算单位对街镇及下级部门提出减收增支或资金分成的要求,街镇及其财政部门有权拒绝执行。

二次分配资金,是指年初预算明确专项用途的,由区级财政部门预算下达到预算单位后,预算单位再分配到街镇、其他预算单位的资金;除此之外,原则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二次分配资金,原则采用预算调剂的方式执行,应于当年9月前分配完毕。

第九条  区级预算实行部门预算、直编预算、转移支付预算同步编制。

(一)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区政府对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确定预算编制政策、编制内容、编制要求等,向区级预算单位部署编制工作;提出预算收支建议数,汇总部门预算、直编预算、转移支付预算后编制区级财政预算草案。

(二)区级预算单位根据区政府印发的预算编制文件精神和区级财政部门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向所属单位布置部门预算草案编制工作,并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区级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时,必须将绩效目标作为基本条件,凡未编制绩效目标的,不予纳入预算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应严格执行《綦江区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参与区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公开评审。

(三)区级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时,对历史形成的暂付性款项加强追收和消化,特殊情况确需安排预算的部分,应视财力可能有序安排。

(四)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将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报告区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30日前,将区级财政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进行预先审查和区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五)区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当年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和具体方案。预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确定为当年区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区级财政部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区级财政预算之日起20日内,批复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区级财政预算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日起20日内由区级预算单位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一条  区级预算由区政府负责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区财政部门负责。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区级各征收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上缴国库和非税收入账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不得擅自设立过渡户。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区级预算草案前,区级财政部门可以安排必要的基本和项目支出、上一年度的结转支出、基本民生支出、对街镇的转移性支出、自然灾害等突发应急事件处理的支出、以及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

第十四条  由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单位预算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支出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中不得调整为非采购用途项目。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对中央及市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分配安排。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凡涉及上级调整工资、津补贴、福利标准,由区工资福利政策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按上级要求制定本区执行标准后实施。年度预算执行中凡涉及各区级预算单位财政供给人员编制调整的,区级有关部门要征求区级机构编制部门、工资福利政策主管部门、区级财政部门等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预算执行中,因机构改革、人员增减变化以及人员支出政策变化等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区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工资、津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保障政策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中央和市的政策、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以及经分管财政的副区长签署意见并经区长审定的区政府批复(批示)、专题纪要明确了具体支出政策和支出额度的事项,由区级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直接执行。区级预算单位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等研究的事项,凡涉及财政收支内容的,应当在报送请示或会议研究之前征求区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追加预算的,申请追加的预算单位和区级财政部门按以下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年初预算之外,对于一般性开支,除本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所规定事项外,均不作追加。此款所称一般性开支,是指财政部明确的特定经济科目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房屋建筑物购建(限于区级预算单位、各街镇、各国有企业)、办公设备购置、公务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置。

(二)因中央和市的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以及其他区级预算执行中须追加安排一般性开支以外的支出的,由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级财政部门提出审核建议后,先报经分管财政的副区长签署意见后,由区长审定。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先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后,先予预拨资金,后履行报批程序。

(三)除防汛、抗旱、救灾、防疫、中央和市政策调整因素外,凡追加预算的,预算单位必须在申请追加预算的同时,明确设置清晰、可量化的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的,区级财政部门不得建议追加。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但已经区政府直接签批的追加,区级财政部门应视其紧急程度,要求预算单位先补充提交绩效目标再办理追加,或者在办理追加的同时要求预算单位补充提交绩效目标。

(四)预算单位单次追加或者同一事项累计追加金额较大的项目,以及对社会关注度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按照区政府签批,或者经预算单位提出,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批准。

(五)街镇向区级申请转移支付补助的,参照前述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区级财政部门在办理追加支出的审核中,对社会关注度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以及专业技术较强、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等,可通过组织实施公开评审,将其结果作为预算追加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区级财政部门在办理追加支出的审核,或者提出建议时,应统筹考虑预算资金来源、财政承受能力。

第二十一条  区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覆盖所有预算资金和区级预算单位,贯穿预算管理全过程,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区级财政部门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制度。区级预算单位要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树立绩效管理意识,负责本单位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区级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区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并于每年6月、9月等时间节点,选取部分区级预算执行进度不佳的项目进行通报和督促。

第二十三条  区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结转结余、超收收入管理,严格在中央和市的法律、法规框架下,按以下规定管理:

(一)区本级预算,原则不列结转,由区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确因难以预测的转移支付,以及确需在当年财力中以结转方式预留的下一年度支出,应当在次年及时安排使用;当年出现净结余的,必须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二)区级预算单位上一年预算中,上级转移支付的结转资金,按照财政部规定办理;结转两年以上未使用完毕的上级转移支付,视同结余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区级预算单位的本级结转,按照《綦江区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规定,对已签订合同尚未付款的政府采购、需在次年兑现的人员性经费及其他特殊用途预算,结转到次年继续按原用途执行;对结转超过1年的政府采购、人员性经费及其他特殊用途预算,由区财政收回统筹。对科研项目预算,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共重庆市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执行;区级预算单位由各级财政安排的预算,其净结余由区级财政部门收回重新安排。

(三)各级财政下达街镇的专项转移支付,按照前述规定办理。

(四)区级财政部门对收回预算单位的存量资金,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五)对以区本级为来源的结转资金较多的单位,在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时,区级财政部门压缩其支出预算总额。

(六)年度执行中的一般公共预算超收收入,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其中,在总量未超收,但中央和市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收入,出现结构性、单项性的超收收入时,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并于次年调入后,按照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条  区级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规范使用。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集中支付的经济业务事项及所提供支付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动态监控和公务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规设立账户,不得违规向本单位实有资金及代管资金账户划转资金,不得违规提取和使用现金。


第四章  预算的变动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不得变动。确因需要发生以下变动,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报告预算执行及财政决算情况时汇总,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上年结转资金结转到当年继续安排使用而增加的当年预算支出。

(二)年度执行中,中央和市安排的转移支付预算,区级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转移支付规定进行分配的。 

(三)年度执行中,区级预算单位之间或区级预算单位与街镇之间进行预算调剂的。

(四)不增加预算支出总额,只在相关科目间进行调剂而形成预算支出项目间的增减。

(五)不增加预算支出总额,调整年初预算项目支出用途的。

(六)收回的存量,按照规定安排使用的。

(七)动支预备费。

第二十六条  区级预算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区级财政部门应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审议后,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第五章  决  算


第二十七条  区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安排,确定区级预算单位决算草案编制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并下发有关决算表格。

区级预算单位根据区级财政部门的部署,组织编制本单位的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将决算草案连同草案详细说明一并报送区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区级总决算由区级财政部门负责编报。区级财政决算总收入包括本级财政组织收入、街镇的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债券收入、调入资金、上年结转结余等。区级财政决算总支出包括区级单位当年决算支出、区级财政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付下级支出、债券支出、调出资金等。

区级决算草案编制过程中,区级财政部门对上级与街镇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和结算项目进行清理,具体办理各种结算事项及对账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区级部门决算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报。区级部门决算草案由各区级预算单位和街镇决算草案汇总组成。各区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区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本单位收入、支出等年度数据及相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条  区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及各级结算情况,编制区级财政决算草案,报区政府审议,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一条  区级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区级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区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区级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区级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开。

各预算部门应当自区级财政部门批复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各预算部门决算应当自区级财政部门批复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预算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区级财政预算管理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上级审计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对区级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查处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对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对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区人大有关工委、有关专门委员会、上级财政部门各级审计部门和区级财政部门对区级预算管理的监督检查结果与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调整和以后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街镇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预算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中央和市在深化预算管理改革中,有新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中央和市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级财政部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实施。




部门解读:

关于 《重庆市綦江区预算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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