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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2018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綦江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綦江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第二届区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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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1


綦江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612号)要求,按照《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 号)的规定,结合綦江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整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深入实施市政府令第282号,做到执法有据、用法准确、公开透明,达到“整治一片、教育一方”的作用。

——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道路、重要景观、重要窗口等节点区域,率先对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村社区干部)、两代表一委员和安全隐患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环境污染严重、影响重点项目建设及城市景观风貌等违法建筑进行集中整治,通过点上突破带动面上推进。

——坚持分类处置。在全面清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违法建筑的实际情况和对规划实施、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城市景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的影响等因素,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拆除(回填)、没收违法收入等分类处置办法。

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166号和渝府发〔201612号文件要求,在2020年底前,通过建立查违治违体制机制,组织专项行动、开展专项整治、狠抓长效管理等措施,坚决遏制违法建筑“增量”,全面整治“存量”违法建筑,形成人人参与,全社会共同整治违法建筑的浓厚氛围和合力消除违法建筑的良好局面。

(一) 遏制“新增”

全面完成组织指挥系统、整治工作机构、快速反应平台和全域全覆盖巡查机制的构建,并形成常态化监管态势。同时,畅通违法建筑举报投诉、通报反映渠道,组织相关人员快速核查认定, 确保发现认定的在建违法建筑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消除。

(二) 整治“存量”

迅速组织开展全区存量违法建筑的清理排查,建立健全台账,并实行动态更新和销号管理,科学制定逐步消减直至全部整治存量违法建筑的计划。各街镇的存量违法建筑整治计划以居住小区、村(社区)为基本单元制定,报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办”)批准实施。

三、实施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2020430前)

调整綦江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及办公室,落实办公场地、工作人员。制定《綦江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建立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体制机制。各街镇、各管委会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落实办公场地、人员。

(二)动员部署阶段(20205月底前)

广泛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专项宣传,营造氛围。设立违法建筑举报(有奖)电话,启动相应机制。组织召开全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动员暨调查清理培训会。主动申报自有违法建筑,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村社区干部)、两代表一委员带头向所在街镇申报,公职人员个人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涉及有违法建筑的,由公职人员一并上报所在单位,单位汇总后报街镇。社会群众向所属街镇申报。

(三)调查摸底阶段(20206月底前)

全面调查清理、公示违法建筑存量并建立台账,对带有违法建筑的存量合法建筑拟限制其产权转让和抵押登记的进行公示,按要求制定存量违法建筑整治计划。

(四)全面整治阶段(202011月底前)

实现全面遏制新增违法建筑,存量违法建筑整治率100%

(五)巩固提高阶段(20216月底前)

总结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各项体制机制,巩固整治成果,确保长效常态。

四、主要措施

开展全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点多面广、任务繁重,矛盾尖锐、压力巨大,全区上下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强化措施、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以高压态势打赢这场攻坚战。

(一)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由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常务副指挥长,相关区领导任副指挥长,相关区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街镇行政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办”),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局,由区城市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为切实保障区指挥办实体化运行,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住房城乡建委分别抽调1人、从区城市管理局抽调8人,共计抽调10人到区指挥办开展工作。抽调人员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工资待遇由原单位发放,由区指挥办负责工作考核。

各街镇、管委会也要组建相应的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机构,配备25名专职人员从事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落实工作责任

违法建筑的整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街镇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整治工作,是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区指挥办负责组织制定全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计划,安排全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对街镇、管委会整治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协调街镇和区级相关单位开展在建违法建筑的消除和存量违法建筑成片集中整治工作。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老干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信访办、区融媒体中心、工业园区管委会、东部新城管委会(食品园区管委会)、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区市场监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渝綦水务公司、国网綦江供电公司、港华燃气公司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职责依法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三)建立健全机制

开展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必须狠抓机制建设,不设“禁区”,不留死角。

1.在建违法建筑快速发现、消除机制。一是健全基层巡查网络,形成区、街镇(管委会)、村(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日常巡查机制。街镇、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的巡查,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管区域内的巡查,村(社区)负责物管区域外的巡查,做好记录、建立日志。村(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法建筑应立即劝阻并及时报告街镇。二是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并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公众共同参与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三是定期和不定期提取全区航拍影像资料加强前后比对,丰富“发现”层级、强化遏制手段。四是对发现的在建违法建筑作出快速反应,由街镇、管委会和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现场核实、认定、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并组织力量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消除。

2.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机制。坚持疏堵结合,对存量违法建筑釆取拆除(回填)、没收违法收入两种方式予以整治。

一是拆除(回填)。根据市指挥办《关于进一步明确违法建(构)筑物整治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违整指办发〔201522号)规定,违法建筑在城乡规划区、城市发展备用地和基础设施预留地内,存在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破坏城乡景观、影响公共安全等情形的,应当依法处以拆除。

二是没收违法收入。按照《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第十一条之规定,符合城乡规划控制要求和建筑质量要求、不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可以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收入,并可并处违法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收入标准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分地区分类别评估,违法建筑面积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实地测量。

3.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台账及动态管理机制。对发现的在建违法建筑和存量违法建筑,原则上以居住小区为基本单元制定台账,居住小区以外的单体楼栋和农村以社区和村为基本单元制定台账。

在建违法建筑工作台账要按日更新,实现从发现、制止到消除的全过程跟踪管理;存量违法建筑工作台账要及时更新每一件违法建筑案件取证、公告、处罚、执行等处置状态。

各街镇在建违法建筑工作台账每月15日、28日前上报区指挥办汇总;存量违法建筑工作台账每月28日前上报区指挥办汇总。

4.挂牌督办和管理限制机制。对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市容市貌的节点区域和群众反映强烈、环境污染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建筑事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明确办结时限和要求。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违法建筑发现、劝阻、报告等义务整改不力的,依法限制其相关手续办理;对认定个人合法产权房屋附着有违法建筑的,依法限制其产权转让和抵押登记。

(四)强化资金保障

区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五)广泛宣传引导

各街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作,从群众诉求、政府作为、社会评价等方面,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整治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引导作用,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对重大的依法强拆行动进行宣传造势。要加大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社会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区、街镇举报电话,推动永久性宣传牌进小区、进楼栋,营造人人参与、全社会共同整治违法建筑的浓厚氛围。

(六)从严督查督办

将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对各街镇、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内容。每月定期在区政府常务会上通报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街镇也要对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进行考核管理。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实、进展滞后、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区通报,并实行约谈。对在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附件:綦江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构成和职责分工




附件


綦江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构成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构成

指   挥   长:姜天波    区政府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施崇刚    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 指  挥 长:刘益文    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杜永平    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

    詹旭东    区政协副主席

成  员: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老干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信访办、区融媒体中心、工业园区管委会、东部新城管委会(食品园区管委会)、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区市场监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渝綦水务公司、国网綦江供电公司、港华燃气公司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区领导的,由常务负责人担任)。

区指挥部在市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指挥全区的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办”),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局,由区城市管理局局长张文野任办公室主任。区指挥办工作人员从区城市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等相关部门抽调,抽调人员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工资待遇由原单位发放,由区指挥办负责工作考核。

区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承担相应职务的领导或负责人自行承接担任,由所在部门和单位报区指挥办备案,不再单独发文明确。

二、重点职责分工

区指挥办:负责组织制定全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计划,安排全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对街镇整治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协调街镇和区级相关单位开展在建违法建筑的消除和存量违法建筑成片集中整治工作。对违法建筑分类整治进行审核把关。落实指挥部决定,筹备相关会议的召开。

区委办公室:负责将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纳入区委专项督查检查内容。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将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纳入区政府专项督查检查内容。

区委组织部:负责对主管部门移送的自行拆除整改不到位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相关党员干部开展约谈提醒;负责将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纳入区级部门、街镇经济社会考核实绩内容,并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干部选拔晋升挂钩。

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整治行动全过程的宣传报道工作,在区内各新闻媒体发布通告及动态,建立举报曝光平台,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区委网信办:负责违法建筑整治网络舆情的收集、整理、引导。

区委老干局:负责做好违法建筑整治涉及的离退休干部群体宣传引导工作,引导离退休干部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和处置违法建筑。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统筹协调电、气、通讯等行业单位配合做好整治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维护执法现场治安秩序,从严处理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整治工作涉及的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安抚和引导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对本次整治行动通告等用于宣传、公告、解释的书面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审查意见;负责协助做好群众法律解释有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会同区指挥部编制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经费预算;负责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经费保障。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承建违法建筑的设计、施工、装修单位进行查处;负责对不履行巡查、发现、劝阻、制止、上报等工作职责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处;负责对涉及房屋建筑安全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区城市管理局:承担对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城市违法建筑行政执法职责,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上报。充分利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力量对所工作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新增违法建筑,并及时报告区指挥办。

区文化旅游委、区市场监管局:对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许可或备案等手续的,不得办理;已经办理的,依法撤销。

区信访办:负责做好与整治行动相关的信访事项应对处置工作,确保信访形势整体平稳。

各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职责内的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和查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上报;协助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违法建筑的相关认定工作;对带有违法建筑的合法建筑限制其产权转让和抵押登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开发楼盘中出现违法建设行为未按规定时限整改或未履行处罚决定的,暂停受理该企业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各街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存量违法建筑的整治、消除和新增违法建筑的巡查、发现、制止、消除。

渝綦水务公司、国网綦江供电公司、港华燃气公司:在办理供水、供电、供气服务手续时,应当查验规划许可证件或房屋产权证明,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房屋产权证明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已提供的,依法停止。

其它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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