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等2个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有关单位:
《綦江区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綦江区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
綦江区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单位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9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公开评审,是指在预算编制过程中,采取成立评审组联合评审方式,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预算公开评审时间为部门预算“一上”后,“一下”下达前。由区财政局牵头组织,并根据本办法,结合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预算单位作为被评审主体,负责提供评审资料,配合评审工作开展。
第四条 预算公开评审范围包括所有区级财力安排的项目支出,分为区本级支出和对镇(街)的转移支付支出。
第五条 预算公开评审应坚持“全面规范、分类处置”“公开透明、联合评审”“财力导向、零基预算”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评审组成员在区人大、区政协、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抽取有关人员组成,同时,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参与。
第三章 评审内容
第七条 预算公开评审的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申报项目支出的立项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条件、经费预算及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等。
(一)项目立项依据。包括项目支出是否属于预算单位支出责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要求等。
(二)项目绩效目标。包括预算单位设定的产出、效益、满意度等绩效目标和指标是否与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是否完整、具体、细化、可衡量,是否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如期实现,是否与资金规模相匹配。
(三)项目执行条件。包括预算单位对现有项目的实施条件和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考虑政策等客观因素影响是否充分,是否全面分析制约项目目标实现的技术、市场风险因素等。
(四)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明确预算支出方式、支出数额(总规模、分年度预算)、支出结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自有收入等)是否恰当,功能科目、经济科目列报是否合理,划分项目类别、项目属性是否属实。
(五)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包括项目中需要实施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具体项目编制采购预算。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各行业各领域实施项目需要关注的重点条件。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预算公开评审的项目根据支出政策类型、支出方向的不同,分为一般性项目和重点专项项目两类,分别实施汇总评审和专项评审。
第九条 一般性项目实施汇总评审。一般性项目,特指具有预算单位行政履职特点,需要安排用于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相关工作需要的项目。
(一)财政初审。区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项目支出“一上”申报数据,围绕一般性支出管理目标,重点审核项目测算依据、工作成本控制、实施期限等内容。
(二)汇总评审。区财政局汇总一般性项目初审意见后,送达评审组各成员分别独立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成员对人均支出远高于平均水平、预算规模较大、项目数量较多的预算单位进行重点审议。最终评审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达成评审结论。
第十条 重点专项项目实施专项评审。重点专项项目,特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的工作安排,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落实到特定事项、特定对象的,非行政成本类的项目。
(一)财政初审。区财政局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重点专项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重点审核项目支出预算的立项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条件、经费预算等要素是否编报完整,是否符合现有支出保障政策。区财政局初审完成后将初审意见提交评审组,进入评审组专项评审程序。
(二)预算单位陈述。预算单位向评审组陈述项目基本情况。重点对项目的立项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条件、经费预算等进行详细说明。延续类项目须对上年度预算金额及执行情况进行具体说明。
(三)评审组询问。评审组就预算单位陈述内容及其他需了解的情况,向预算单位询问,预算单位进行现场解答。
(四)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成员依据预算单位陈述意见和区财政局初审意见,结合自身专业知识,独立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集中讨论合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达成评审结论。
第十一条 评审组分项目持续属性(新增、延续)和项目类别(运转性、常年性、阶段性、一次性)提出评审结论。预算单位延续类的运转性和常年性项目确定后,3年内沿用评审结论保持不变。延续类的阶段性项目确定后,以后每年仅评审当年经费预算额度和当年绩效目标,不再评审项目其他情况。新增类的所有项目每年进行评审。
第五章 评审结论应用
第十二条 预算评审结论应用。评审结论分为“通过”、“调整”和“未通过”三类。评审组将评议结果反馈至区财政局,作为预算安排依据,同时反馈至各预算单位。
(一)“通过”类项目。区财政局直接纳入“一下”预算范围并告知预算单位。
(二)“调整”类项目。预算单位按照评审意见修正完善后,重新报送区财政局复核确认后纳入“一下”预算范围。
(三)“未通过”类项目。区财政局不纳入“一下”预算范围。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申报项目中属于已由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重点建设、重大投资项目,以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情况为依据,不再重复审核立项依据、绩效目标等基本情况,重点审核项目经费预算额度。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评审组成员应当以评审专家身份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报审项目与评审组成员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该评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评审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綦江区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管理,盘活存量资金,加快支出进度,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市级关于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文件及《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零结转,是指对区级预算单位年底未执行完的预算和镇(街)年底未执行完的专项转移支付,由区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原则上不再结转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区级财力安排的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中央和市级转移支付安排的预算,按中央和市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条 每年12月底年终关账前,由区财政局根据各区级预算单位及镇(街)预算执行情况,将结转资金统一收回财政统筹。
第五条 对已签订合同尚未付款的政府采购、需在次年兑现的人员性经费及其他特殊用途预算,结转到次年继续按原用途执行;对结转超过1年的政府采购、人员性经费及其他特殊用途预算,由区财政收回统筹。对科研项目预算,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共重庆市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六条 按照要求收回财政统筹的资金,确需在次年继续安排项目支出的,一律按新项目在次年年初部门预算中重新申报,经区财政审核、预算公开评审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统一按照规定报区人大审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