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綦江区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日
重庆市綦江区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后,根据其制定目的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定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分析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及时、高效的原则,把握重点,有序推进。
第五条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后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级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评估实施机关)负责区级规范性的后评估工作。区级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机关未明确或者有两个以上的,由区政府法制办确定具体评估实施机关。其它相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评估实施机关开展好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后评估:
(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或者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满2年的。
(二)涉及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反映问题较多的。
(三)公众、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提出较多意见和建议的。
(四)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形。
第七条 对区级规范性文件进行后评估,评估实施机关应当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开展相关的调查研究后形成评估报告。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主要依据:
(一)合法性标准,即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制定程序,是否违背上位法的规定。
(二)合理性标准,即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
(三)协调性标准,即与同级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存在冲突,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互相衔接。
(四)可操作性标准,即规定的制度是否切合实际,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
(五)绩效性标准,即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有效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实现预期的制定目的和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九条 后评估工作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案例分析、现场访谈等方式。
第十条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制作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以及绩效性的分析和评价。
(三)评估结论和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对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的结论包括:
(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以及绩效性较好,不需要作进一步修改。建议继续施行。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以及绩效性部分较好,需要作部分修改。建议进行修改后实施。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以及绩效性较差以及没有继续实施的必要。建议废止。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经评估实施机关法制科室或法律顾问审查后提交本单位集体讨论后形成。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的审查批准程序:
(一)后评估实施机关形成正式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评估报告送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论反馈评估实施机关。区政府法制办发现评估报告在评价内容、评价程序、评价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应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并退回评估实施机关。评估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区政府法制办提出的意见完善有关工作并重新提交评估报告。
(二)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的评估报告由评估实施机关按区政府公文报送的要求送区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在确定评估开始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评估报告严重失实,导致区政府决策失误的。
(二)评估实施机关未按规定实施后评估工作,导致区级规范性文件失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的。
(四)按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组成部门、区属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