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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深化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在綦市属机构,有关单位:

《綦江区深化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綦江区深化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全区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党建统领、便民利民、综合集成、数字赋能,推动街镇执法事项综合、执法力量综合、执法方式综合,加快形成职责清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新格局。

二、主要目标

    2023年底,将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易发现、易处置的执法事项纳入街镇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在全区统一运行,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落地实施,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2025年底,街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有效推广,街镇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在全市主城新区中居于前列。

2027年底,街镇多跨协同、整体高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全面推广,街镇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水平跻身全市前列。

、主要任务

(一)明晰执法事项

构建法定执法+赋权执法+委托执法的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编制形成綦江区街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进一步明晰执法事项。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按照市政府公布的《重庆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统一实施。赋权执法事项包含通用赋权事项和自选赋权事项。全面执行市政府统一公布的通用赋权事项清单;自选赋权事项按照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自选赋权事项总数的15%选择承接。区内同类型街镇选取的自选赋权事项基本一致。街镇依法接受委托的执法事项一并纳入抓好落实,原则上未纳入全区街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委托执法事项,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委托街镇实施。

街镇承接执法事项后,原业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等监管工作,原则上不再承担有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区司法局负责组织梳理并动态调整街镇承接赋权执法事项清单和委托执法事项清单请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形成街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由区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区司法局每年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调整建议报区政府同意后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司法局。

(二)统筹执法力量

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要求,由街镇平安法治板块综合执法岗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街镇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探索街镇综合执法+专业执法新路径,区专业行政执法部门以派驻、包片等方式下沉的执法力量与街镇综合执法岗统筹运行,实现区属镇(街道)用共管,以街镇管理为主。各街镇要整合基层各类执法力量,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街镇联合执法活动街镇综合执法岗统一指挥调度。

街镇综合行政执法纳入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基层智治体系平安法治板块统筹管理。推动街镇综合执法人员下沉到网格,构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反馈、第一时间处置的闭环监管体系。

(三)完善制度机制

区司法局要牵头制定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执法协调、执法监督等配套制度,明确街镇之间、街镇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争议范围和解决方式、程序,强化对街镇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各街镇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原则上由街镇平安法治板块平安法治综合岗履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职能,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专门力量协助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打造多跨协同的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实施综合查一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减少执法扰企扰民、重复检查,优化营商环境。推广服务型执法和柔性执法,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群众合理需求主动协调处理,对监管风险及时提醒防范,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纠正。推广普法式执法和说理式执法,加强对监管对象的常态化指导。

(四)强化数智引领

全面运用全市统一的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结合街镇执法办案核心模块智能匹配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裁量基准的优势,实现统一执法指挥调度、执法要素智能关联、执法文书自动生成。全口径、全要素汇集街镇执法全过程数据信息,推进执法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全面共享。

创新智慧执法监管方式,采集、分析执法数据,将其作为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重要方式。探索推广非现场执法、无感执法和企业合规无感体检,为执法提供支持,为监督提供依据,为群众提供便利,为决策提供参考。

(五)加强协调监督

街镇对行政执法中涉及的复杂、疑难事项,可以向区级有关部门提出协助请求,区级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街镇之间、街镇与区级部门之间的执法职责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协调;区司法局协调不成的,报区政府决定。

街镇要建立执法监督制度明确平安法治板块司法工作岗履行内部执法监督职能。区司法局要加强对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案卷评查、专项检查、案件督办等方式,强化对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构建制度完备、机制健全、职责明确、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充分运用全区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创新机制,对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议结果纳入全区行政执法效能考核。对评议发现的问题,督促街镇进行整改,推动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区政府区长为组长、区委政法委书记和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区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街镇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綦江区深化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区深化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统筹推进本单位深化街镇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在街镇综合执法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区级成立跨部门改革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各街镇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小组,负责改革工作的推进落实。

(二)压实工作责任

街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涉及的区级部门要切实履行对街镇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职能,明确对街镇包片业务指导人员,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范围、内容、形式等要素,通过“主动上门指导”、邀请街镇执法人员到部门“跟班学习等方式,常态化、实战化培训街镇执法人员。区级有关部门要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加强执法协助,主动帮助街镇解决执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各街镇要主动加强与区级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明确提出培训指导、协作配合的需求。区司法局督促街镇和区级部门落实改革工作要求,强化工作通报,将区级有关部门对街镇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和协作配合情况纳入全区行政执法效能考核。区编办和区司法局要及时协调解决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强化工作保障

街镇要充实优化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管控执法人员招录、培训、管理等环节工作,不得随意抽调、借调街镇执法人员,保持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确保人员岗位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组织人事部门要健全激励机制,在评先评优、考核奖励等方面向执法人员倾斜。区财政局要强化经费保障,加大对街镇执法场所、服装、装备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投入,相关经费从区级部门行政执法经费中统筹解决。

(四)分步推进实施

按照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的实施步骤,隆盛镇在20231031日全面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同步运行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綦江区街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见附件)包括法定行政执法事项27项;赋权行政执法事项中通用赋权事项15项,自选赋权事项划分为街道和镇两个类型镇为类型一涉及28街道为类型二涉及32委托行政执法事项全区共11项,涉及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1、区应急局6、区消防救援支队4项,由委托部门与街镇签订委托协议并报区司法局备案后公布实施。《綦江区街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1130日进行公布,除隆盛镇外的街镇从1231日起开始实施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并统一上线运行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

(五)做好总结提升

各街镇要积极探索执法领域创新实践,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交流、典型案例复盘等工作机制,强化成果转化,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区司法局要掌握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司法局和区级有关部门要总结推广有关经验成果,推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取得更大实效。

附件:綦江区街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


附件

綦江区街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3年)

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2

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3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行政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4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行政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5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行政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6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行政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7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行政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8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镇人民政府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9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镇人民政府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10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11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12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13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14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15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16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17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18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19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20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21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行政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22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23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行政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24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行政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25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行政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26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行政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27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行政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赋权事项名称

原行使部门

赋权范围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赋权街镇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1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区文化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9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1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2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3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4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5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自选赋权事项(32项)

16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类型一、类型二

17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类型一、类型二

18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类型一、类型二

19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类型一、类型二

20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类型一、类型二

21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类型二

22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

类型一、类型二

23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类型一、类型二

24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类型二

25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类型一、类型二

26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类型一、类型二

27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

类型一、类型二

28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类型一、类型二

29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类型一、类型二

30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类型一、类型二

31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类型一、类型二

32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类型一、类型二

33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类型一、类型二

34

对违反《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类型一、类型二

35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类型一、类型二

36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类型一、类型二

37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类型二

38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类型二

39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类型一、类型二

40

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类型一、类型二

41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类型一、类型二

42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类型一、类型二

43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类型一、类型二

44

对违反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处罚

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条。

类型一、类型二

45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类型一、类型二

46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第三项。

类型一、类型二

47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类型一、类型二

类型一:包含石角镇、东溪镇、赶水镇、打通镇、石壕镇、永新镇、三角镇、隆盛镇、

        郭扶镇、篆塘镇、丁山镇、安稳镇、扶欢镇、永城镇、中峰镇、横山镇。

类型二:包含古南街道、文龙街道、三江街道、新盛街道、通惠街道。

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委托

事项

名称

委托单位

受委托街镇

委托权限

执法依据

委托依据

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区应急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违法行为制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37号)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区应急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违法行为制止权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37号)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区应急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违法行为制止权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37号)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处罚

区应急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违法行为制止权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37号)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进行培训,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证上岗的处罚

区应急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违法行为制止权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37号)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区应急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违法行为制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37号)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7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违法行为制止权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对城市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交通协管组织实施警告。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有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五)项至第(十)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

(三)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

(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

(七)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

(八)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

(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

(十)擅自挖掘道路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对城市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交通协管组织实施警告。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有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五)项至第(十)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

(三)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

(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

(七)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

(八)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

(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

(十)擅自挖掘道路的。

8

对载客进燃气充装站充气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气充装站充气的。

1《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年施行)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三)项:委托执法权限。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对除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给予单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权限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9

对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气充装站充气的。

1《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年施行)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三)项:委托执法权限。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对除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给予单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权限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10

对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五百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

1《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年施行)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三)项:委托执法权限。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对除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给予单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权限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11

对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个人违反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年施行)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三)项:委托执法权限。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对除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给予单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权限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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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綦江区深化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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