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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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綦江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13〕125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綦江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      

 

綦江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逐级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管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每班、每日、每旬、每月排查治理隐患的制度机制,将自查和街镇(园城)、行业部门等各级检查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录入台账,严格按照隐患排查、确认、报告、治理、整改销号“五步闭环”要求进行管理。并于每月底前将本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数据汇总统计上报相关街镇(园城)和行业主管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缺失的,整改投资额度1万元以上的,整改时间15天以上的,整改难度较大的,需街镇(园城)、有关部门协调方能消除的等五类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按规定及时逐条上报相关街镇(园城)和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并确定是否上报区安监局(区安委办),确认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处置。

(二)街镇(园城)指导、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建立本单位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每月2日前将本辖区内所有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数据收集汇总,并报区安监局(区安委办);接到企业报告或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由分管负责人签字并按规定及时逐条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并确定是否上报区安监局(区安委办),确认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要求处置。

(三)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建立本单位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每月2日前将本行业所有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数据收集汇总,并报区安监局(区安委办)和国家安监总局网上系统;接到企业和街镇报告或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必须由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确定是否上报。确认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区安监局(区安委办)和国家安监总局网上系统,并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要求处置。

(四)区安监局(区安委办)指导、督促街镇(园城)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收集汇总行业主管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国家安监总局网上系统;接到事故隐患举报或投诉后,督促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上报国家安监总局网上系统,并实施逐级挂牌督办。

第四条 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逐级挂牌督办

(一)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汇总数据统计报表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自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后,逐条上报相关街镇(园城)和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确定后,实施挂牌督办。企业内部要实施挂牌公示,限期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街镇(园城)对其单位实施挂牌督办:

1.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未建立健全的: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带班检查和建档监控等制度的;未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的;未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每班、每日的经常性检查以及每旬、每月的定期全面排查或检查排查马虎应付,不认真、不严格的;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未将本单位自查、街镇(园城)和行业部门等各级检查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全部录入台账管理的;未对事故隐患落实“五落实”整改,每月底前未将本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数据统计汇总上报相关街镇(园城)和行业主管部门的。

2.应当发现的重大隐患而未发现的。

3.已发现的重大隐患未落实整改的。

(二)街镇(园城)收集的隐患排查治理数据统计报表由本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本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逐条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确定后,实施挂牌督办。

(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区各专项检查督查组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企业自查出的情况比较复杂、较严重的重大隐患,原则由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四)区安监局(区安委办)接到由生产经营单位、街镇(园城)或行业主管部门的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原则上由区安监局局长(区安委办主任)签字确认,落实挂牌单位并实施挂牌督办;涉及跨区域、跨部门,或情况特别复杂、隐患特别严重、问题特别紧急的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由区政府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字确认后,由区政府安委会实施挂牌督办,并上报国家安监总局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系统。

区安委办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街镇(园城)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实施挂牌督办:

1.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未建立健全的:未建立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送、隐患排查治理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等制度的;未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和未认真执行检查计划的;每次检查未制定针对性检查内容和必查内容实施打表检查的或检查马虎应付,不认真、不严格的;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未下达整改指令(整改通知书)、未跟踪督促或未进行复查验收“闭环”管理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该行政处罚而未实施行政处罚的;未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和行政执法登记台账的;未按要求统计汇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并按时上报的。

2.应当发现的重大隐患而未发现的。

3.已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挂牌而未挂牌督办的。

(五)凡是列入各级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整改,街镇(园城)配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完毕后,向实施挂牌的街镇(园城)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提交验收报告,经挂牌单位复查验收合格后摘牌。

第五条 严格执行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挂牌督办的责任追究。各级监管单位对挂牌督办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处罚(自行发现并整改上报的隐患除外),未落实整改的实施挂牌督办后,对仍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负责人实施约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从重从严上限处罚,予以停产停业整顿。

(二)对街镇(园城)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责任追究。被挂牌督办的街镇(园城)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追究:1.本单位内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2.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通报批评;3.按照约谈制度对单位负责人实施约谈;4.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5.在年度目标考核总分中扣0.5至2分。

第六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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