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解决企业军队退役“三类人员”生活
困难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12〕137号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交委、区商务局、区供销社、区人力社保局、区城乡建委等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解决企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困难的通知》(渝民发〔2011〕116号)文件精神、切实把企业军队退役“三类人员”解困补助落实到位、落实到人。根据《关于做好有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身份确认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1〕122号)和7月5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解决企业军队退役“三类人员”生活困难问题有关事项的会议纪要》精神,现就解决我区企业军队退役“三类人员”生活困难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在部队退役时系战士并安置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和非国有企业工作的在岗、下岗(内部退养、离岗休养等)、失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退休(退职)且户口在我区的企业老复员军人、企业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企业参战部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企业“三类人员”)按规定条件发放解困补助。
属于以下情形的,因违法违纪被企业除名(开除)或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业的企业“三类人员”、行政事业单位的“三类人员”、 “三类人员”中的转业干部、享受在乡定期补助的人员,均不属于解困范围和对象。
二、申报确认身份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退伍证、参战、参试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企业或原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有关确认个人部队身份书面申请,并填写《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身份确认登记表》(详见附件1)。
(二)单位初审。单位对申请人的相关申报材料与档案材料等进行核查把关,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身份确认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填写《企业“三类人员”名册》、《企业“三类人员”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3),统一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退回理由。
(三)主管部门复审。对企业上报的材料,企业主管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在《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身份确认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汇总《企业“三类人员”名册》、《企业“三类人员”情况统计表》,同时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身份确认登记表》一并(同时附上电子件)分送到区民政局进行身份确认。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所在企业,并说明退回理由。
(四)民政部门确认身份。区民政局收到企业主管部门送来的相关材料后,对其相关信息要认真进行复核,做好身份确认工作。对复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复核意见并反馈给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主管部门并说明退回理由。
按渝民发〔2011〕116号文件规定发放解困补助。对具有多重部队身份的对象,就高享受一项解困补助。
三、解困补助标准
从2011年8月1日起,提高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提高企业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生活医疗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给予企业参战部队退役人员生活医疗困难补助每人每月160元。对具有多重部队身份的对象,就高享受一项解困补助。
四、经费来源及发放方式。
(一)经费来源。
企业“三类人员”所需经费按渝府发〔2006〕92号、93号文件规定渠道解决,即由企业“三类人员”所在企业承担,特困破产企业,由其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预算级次分别报市财政局或区财政局,并由相应预算级次财政承担。
(二)发放方式。申请人有关部队身份确认后,经所在企业或其原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其所在企业或其原单位主管部门按时足额发放。原由人力社保局负责发放的部分老复员军人解困补助金,发放方式仍然不变。
五、档案信息管理
申请人所在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及数据资料,做好相关信息数据的分类汇总,并认真对信息数据进行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同时及时向区民政局进行报送备案。
附件: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身份确认登记表
2.企业“三类人员”名册
3.企业“三类人员”情况统计表
附件1:
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身份确认登记
个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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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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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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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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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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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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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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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入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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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时间 |
1978.12 |
退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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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情 况 |
所在单位(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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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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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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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营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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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所在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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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类别 |
老复员军人 |
入伍部队 番号: 代号: |
入伍时间 |
年 月 |
退伍时间 |
年 月 | |
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 |
参试部队 番号:
代号: |
所 属 营连单位 |
营 连 |
执行任务 起始时间 |
年 月 | ||
执行任务 主要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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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任务 结束时间 |
年 月 | ||||
参战部队 退役人员 |
参战部队 番号: 代号: |
所 属 营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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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任务 起始时间 |
年 月 | ||
执行任务 主要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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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任务 结束时间 |
年 月 | ||||
相应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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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认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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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申 请 |
以上申报情况属实,本人申请确认身份。 个人签名并按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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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在单 位意 见 |
经核查,该同志以上情况与其档案记载相符,建议对其身份进行确认。
所在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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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管部 门意 见 |
经审核,同意对该同志身份进行确认。
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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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自治县)民政 局 意 见 |
经复审,该同志属于身份。
(自治县)民政局(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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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根据渝民发〔2011〕116号文件规定,此表仅系对企业中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老复员军人”、“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参战部队退役人员”身份进行确认。2.在“单位属性”栏中填写:“中央属”、“市属”或“区县属”。在“单位营运情况”栏中填写:“正常营运”、“特困”或“破产”。3.在“相应情况说明”栏中填写个人需补充说明的情况。在“身份认定依据“栏中填写:“个人档案”或“退伍证件”等。4.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相关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各存一份。 |
填表人: 负责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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