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綦江区部分风景旅游区城市建设
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16〕8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不含万盛经开区)旅游地产配套费征管秩序,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53号)精神,决定调整綦江区部分风景旅游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标准
(一)调整范围:本区范围内的古剑山、丁山、横山、老瀛山、大罗、中峰、万隆、高庙等海拔在800米及其以上地区的旅游度假休闲地产的开发建设项目。
(二)调整后的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按230元/平方米执行。
二、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已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权属或有区政府明文同意的,按原标准执行;不论缴存与否,凡有超规划面积的部分,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三、其它事项
(一)本次调整未涉及的其它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范围、模式、办法及其它事项,仍按《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12〕55号)、《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綦江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綦江府发〔2013〕11号)执行。
(二)《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风景旅游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4〕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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