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綦江区村居财务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
綦江府办发〔2017〕17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村居财务监督管理,强化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解决村居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务不清、财务公开流于形式、监督主体责任缺失等问题,有效维护集体资金安全和村居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落实责任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农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镇街、村居委会等是农村财务管理监督的主体,要认真落实区、镇街、村居三级管理主体的责任,做到各司其职,推进村居财务规范化管理。
(一)区农委负责村居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财务管理制度的修订完善,日常财务工作的指导核查,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村居集体经济责任抽查审计。
(二)区财政局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执行监督,村居集体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监督,村居财务人员的上岗培训。
(三)区民政局负责村居财务公开、村居财务民主评议的监督执行,督促指导村居财务公开的程序、形式、时间、内容,以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履行。
(四)区监察局负责重大违规违纪事项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区审计局负责村居财务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
(六)镇街负责村居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村居账务、资金委托管理(以下简称“双代理”)工作落实,村居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财务审计监督,人员队伍建设,工作经费保障等。以及按照相关职责对村居财务活动中违规违纪事项进行查处。
(七)村居委会是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主体,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和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准确性负责。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依据《重庆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的职能职责,负责按程序对本村居的集体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核监督。
二、完善委托代理机制
(八)村居财务管理一律实行账务、资金“双代理”,各镇街设立村居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以下简称“委托代理中心”),统一设在镇街财政所,由镇街财政所负责管理监督,村居要与各“委托代理中心”签订财务、资金委托代理协议。
(九)镇街要根据工作量调配2-4名人员,分别负责村居集体账务、资金代理工作,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做到持证上岗。村居设报账员一名,由村居综合服务专干兼任。
(十)“委托代理中心”职责:1.指导督促村居集体各项收入、支出及时结算入账,负责村居集体收支票据的合规性审核把关和收入票据的使用管理监督。2.负责向村居核发备用金和监督备用金的使用。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綦江区村居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制度)设置有关制度、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凭证审核记账,进行会计核算,通过股权化改革的经营收益分配要进行专项核算。4.指导村居开展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查和资产资源台账建立,按照村居委员会要求,编制集体财务预算方案。5.核算村居及村居民小组本年度的各项收入和支出,监督经济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指导编制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的收益分配方案。6.提供村居集体财务收支民主公开的公示资料。7.定期向村居委员会报告财务运行情况,经审核后向镇街分管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报送村居集体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资料。
三、加强村居集体资金监管
(十一)统一村居集体资金账户。“委托代理中心”统一开设一个村居集体资金银行基本存款账户,规范村居集体资金流向监管。
(十二)加强财务票据管理。区、镇街、村居三级要建立财务票据管理台账,明晰记载财务票据领取、使用情况。镇街、村居两级要登记存根回收、销存情况,核实开出票据入账情况,防止收入不入账问题,做到财务票据管理规范化。
(十三)建立备用金管理制度。根据村居资金运行情况,每个村居备用金原则上为2000—5000元,各镇街可根据安全、规范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
(十四)严格财务支出审批。村居所有财务支出,无论大小都要按照“三资”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审批人审批后,方能支付,未经审核审批的支出一律不得支付入账。
(十五)加强项目专项资金和土地复垦资金监管。对财政项目专项资金根据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规则规定用途使用,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监管;自筹项目资金按照项目用途和“三资”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使用。镇街项目分管领导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监督执行和督促资金使用情况按月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土地复垦资金严格按照《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和《重庆市国土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标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70号)规定用途使用,经村民代表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形成资金使用决议或方案,报镇街审核备案后,按资金使用决议或方案确定的事项使用,镇街业务分管领导负责督促村居对资金使用情况按月公示,接受村居民监督。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借用、挪用和平调集体土地复垦资金。
(十六)严控大额现金支付。严禁公款私存。除成批购买村居民易耗物资、支付零星民工工资外,单笔业务在3000元以上的,不得现金支付,实行银行非现金结算支付。坚决抵制故意化整为零、逃避监督套取现金的违规行为。确需超限额使用现金的,要进行登记备案。
(十七)严禁违规使用资金和乱发补助。认真执行村居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支出应当合理、合规,严格遵守中央“六项禁令”、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厉行节约规定;禁止村居自立项目发放各种奖金、误工补贴、通信费、交通费等补助;禁止村居干部公款旅游和违规公款吃喝。
(十八)完善财务公开制度。各“委托代理中心”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綦江委办发〔2015〕12号)的规定,按月编制好财务公开资料,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后,通过村居固定公开栏、村居民会议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十九)强化督导检查工作。区农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督导工作,每年第四季度应联合组织一次专项抽查,通报检查结果,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二十)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村居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审计由区农委牵头,镇街按照《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綦江府发〔2015〕21号)的规定具体负责。镇街每年审计村居数量不得低于村居总数的三分之一,区农委每年抽审不得低于15个村居。
四、严肃责任追究
(二十一)区、镇街、村居财务管理监督主体及相关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因失职渎职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务院部门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綦江区部门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