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綦江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
实施方案的通知
綦江府发〔2017〕24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綦江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綦江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和《重庆市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渝府发〔2016〕15号),进一步发挥融资担保行业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为导向,以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为基础,以有针对性地加大融资担保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为抓手,加快发展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完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发展目标。
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提高行业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服务能力。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鼓励机构兼并重组、做精做强,推进科学监管,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合规经营,完善银担合作模式,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散机制,严守风险底线。培育壮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对接市再担保公司,形成覆盖全区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全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五年内力争达到75%。
二、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壮大
(三)壮大政府出资融资担保机构资本实力。
建立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的市场化持续补充机制,探索多元化资本金补充渠道,支持通过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发行债券、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对主要开展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国资、财政出资与市场化渠道相结合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鼓励其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国资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四)提高政府出资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能力。
政府出资融资担保机构要聚焦担保主业,结合自身特点,大力发展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担保业务,将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费率保持在较低水平。打造专注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龙头担保机构,发挥规模优势和引领作用。区兴农担保公司着力构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大力发展“兴农贷”“农旅贷”等创新业务,进一步做好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担保业务,五年内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力争达到80%。农信担保公司要加快推进股权变更和代偿债权处置工作,依托供销社系统,积极开展业务创新,探索推出供销系统内类金融企业融合产品,五年内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力争达到75%。大力支持市农业担保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将全区20个街镇全域纳入市级“一二三产业融合融资担保性贷款”试点。政府出资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服务全区优势产业发展,加大产融结合力度,推动实体经济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农委、区供销社)
(五)支持社会资本融资担保机构发展。
规范发展社会资本融资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社会资本融资担保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进行创新,在市场化较高的领域创新发展,与政府出资融资担保机构形成适度错位、适度竞争的良好格局,满足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实体经济多元化、多层次的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六)完善考核和奖励评价机制。
降低对政府出资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适度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容忍度,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户数、担保费率等体现政策性和社会效益的指标,考核评价结果与机构负责人薪酬挂钩。完善《重庆市綦江区金融机构评价奖励办法》,提高评价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户数、担保费率等体现社会效益的指标权重,根据评价结果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区国资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三、完善再担保体系和补偿机制
(七)切实发挥再担保功能。
以业务或股权为纽带,推进融资担保机构与市再担保公司建立资源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推动区内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再担保体系,充分发挥再担保“分险、增信、规范、引领”的功能。(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国资委、区财政局)
(八)建立多方参与的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机制。
推进建立政银担合作机制,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给予适当风险补偿。风险补偿金按区属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上年度对区内企业担保融资在保余额的1%预算,由区属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按上年度净利润的50%筹集,不足部分由区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风险补偿金按每笔代偿项目实际损失的50%进行补偿,同一融资担保公司每年累计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该公司上年度对区内企业担保融资在保余额的1%。(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办、人行巴南中心支行、巴南银监分局)
四、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九)落实担保费补贴政策。
完善《重庆市綦江区融资担保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区金融办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担保费补贴工作,重点支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机构。对区内中小微企业以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融资发生的担保费进行补贴,给予担保融资额1.5%或2%的担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按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落实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免征增值税和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等有关税收政策,融资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冲减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经信委)
(十一)规范抵(质)押登记。
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等抵(质)押登记的,有关登记部门要依法为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有关登记部门要为融资担保机构债权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国土房管局、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局)
五、构建可持续银担合作模式
(十二)鼓励银担互利互惠合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政策导向,按照商业可持续、风险可防控原则,主动对接、简化手续,积极扩大和深化银担合作。对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风险分担、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对小微企业和“三农”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合作银行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向合作银行充分披露经营管理等信息,及时履行代偿义务,促进形成相互信任的稳定合作关系。(责任单位:区金融办、人行巴南中心支行、巴南银监分局)
(十三)加强风险处置协同力度。
在处置业务风险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沟通和统筹,协调一致寻求解决措施,并提前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区别对待,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具有核心竞争力、长期能够实现盈利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研究制定帮扶措施,科学运用期限创新、还款方式创新、抵质押方式创新以及资产重组等手段,努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能简单抽贷、断贷甚至恶意转嫁风险。(责任单位:区金融办、人行巴南中心支行、巴南银监分局、各街镇)
六、有效实施行业监管
(十四)推行机构分类监管。
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监管评价,将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情况与监管评价挂钩,根据监管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对评价结果达到指标要求的融资担保机构,在担保金额放大倍数、业务拓展、资金运用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评价结果低于指标要求的融资担保机构采取监管约谈、限制自有资金投资比例等监管措施,督促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国资委)
(十五)加强行业风险防控。
进一步落实主监管员制度,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执行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对重点关注机构的监管,规范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行为,督促融资担保机构坚守主业,严格遵守资本金管理、业务集中度、关联担保、自有资金投资比例等审慎性监管规定。认真做好融资担保机构市场退出期间的担保责任后续处理和风险化解工作。开展对非融资担保公司的清理规范,加强管理,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镇要共同做好发生单体风险的融资担保机构的处置工作,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公安局、区工商分局、各街镇)
(十六)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
督促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准确填报监管信息系统信息,加强监管部门、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监测研判能力。加快推进融资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工作。(责任单位:区金融办、人行巴南中心支行、巴南银监分局)
各街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对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实体经济的重要意义,按照本方案要求,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区政府将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措施不力的单位将予以通报。各单位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报送半年和年度工作报告至区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