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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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

医疗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綦江府办〔2017〕15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实施方案》于2017年3月7日经第二届区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6日      

 

重庆市綦江区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根据《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卫基层发〔2016〕8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助范围

1965年6月26日至2009年10月7日,在重庆市辖区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且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材料,离开乡村医生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乡村医生。户籍迁移到市外的也纳入补助发放范围。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离岗乡村医生,发放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其中,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服务一年补助600元;医疗补贴为每服务一年每月补贴10元,按月发放。

三、认定办法

按照“辖区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工作原则,实行“原始材料证明与组织查证相结合”。审查认定按照个人申请—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初审—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复审并张榜公示—区卫生计生委审核—区人民政府审定—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身份认定

1.持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四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赤脚医生证、卫生员证)之一;

2.区卫生计生委或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档案记载的。

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人员,均纳入本次离岗乡村医生身份认定的范围。符合其中条件之一的,经无利益关系的本村或邻村同期乡村医生、原执业所在地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期工作人员、原执业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同期干部至少3人以上证实,并在本镇(街道)和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公示无异议后,可纳入本次离岗乡村医生身份认定的范围。

(二)服务年限认定

服务年限认定范围为1965年6月26日至2009年10月7日期间,且连续服务满1年(含1年)以上,不同时段、不同村卫生室服务的实际时间可以累加,累计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四、参保及发放办法

(一)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60周岁以下的,一次性定额补助全部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计息;从其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方法确定发放金额,并实行按月发放。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尚未参保的,根据一次性定额补助金额由本人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参保;已参保但未选择缴费档次或原选择缴费档次较低的,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缴费档次,以提高养老待遇。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参保缴费,不足时由本人补足,还有余额的发给本人。

(二)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未参保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参保的继续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计发给本人。

(三)符合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未参保的可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规定选择参加城镇超龄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参保缴费,不足时由本人补足,还有余额的发给本人;已参保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计发给本人。

(四)医疗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待遇时按月代发。凡2016年1月及以前已领取养老待遇的,从2016年1月起发放;2016年1月以后达到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发放。

(五)户籍迁移到市外且未参加重庆市城乡养老保险的符合享受补助条件人员。由原户籍地人民政府负责将养老补助和医疗补贴一次性发给本人,其中医疗补贴按余命年限12年计发。

五、经费保障

解决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资金及代发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统筹,确保足额及时到位。

六、实施步骤

(一)政策宣传阶段(2017年1—2月)

制定实施方案,开展风险评估,召开全区工作部署及培训会议,启动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要准确把握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政策标准等,认真做好离岗乡村医生来访接待工作,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维稳工作,使他们准确了解政策,明白申办程序,清楚需要提供的各种材料等。

(二)个人申请阶段(2017年3—6月)

个人向原执业所在地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重庆市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个人申请进行初审。个人提出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复审公示阶段(2017年6—7月)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并在本镇(街)和申请人原执业所在村(居)同时张榜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审查报批阶段(2017年7—8月)

经镇(街)公示结束后,由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报区卫生计生委审核,区卫生计生委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后,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五)参保补助阶段(2017年8—9月)

区财政将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于2017年7月底前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资金到位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应计入个人账户的划入个人账户;应发放给本人的,在2017年10月1日前兑现。

区财政按月将医疗补贴所需资金划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资金到位后,区社会保险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监察局、区信访办、各街道办事处及各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在区卫生计生委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组建资格认定复核小组,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具体见附件1)。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成立资格认定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镇(街)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认真做好本辖区离岗乡村医生身份认定、服务年限认定、组织查证等工作,并按时按质完成审核、上报等工作。

(二)落实责任。各相关单位、各街镇要切实负起组织领导责任。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和服务年限认定的公示、监督和组织查证工作,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区卫生计生委做好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和服务年限认定相关资料的收集、审核工作、报批备案,要加强协作,做好跨区县(自治县)执业的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和服务年限认定工作;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补助对象社会保险的参保和补助发放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和资金监管工作;区监察局、区公安局、区信访办根据职责做好相关人员的信访稳定和监督工作。

(三)严肃纪律。各相关单位及各街镇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在身份和年限认定、审核及参保、发放等各工作环节,都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取消相关申请人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的资格。

(四)维护稳定。各相关单位及各街镇要结合实际,认真梳理政策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舆情研判和引导,做好政策解释,并有针对性的制定风险预案,加强风险管控,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确保社会稳定。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涉及的一般问题,由区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重大或普遍性问题向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请示后,按其解释和回复执行。

联系人:(省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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