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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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促进转型升级

的实施意见

綦江府办发〔2020〕5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22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猪肉供应保障能力,加快构建非洲猪瘟防控和产业转型升级长效机制,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保障猪肉基本自给为目标,立足当前恢复生产保供给,着眼长远转变方式促转型,强化责任落实,加大政策扶持,加强科技支撑,推动构建生产高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布局合理、产销协调的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更好满足居民猪肉消费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持续提升,生猪产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稳步提高,稳产保供约束激励机制和政策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带动中小养猪场(户)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健全,产业转型升级取得重要进展,猪肉供应保障能力持续增强。到2022年,全区生猪自给率保持在100%左右,养殖规模化率达到70%以上,规模养猪场(户)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二、持续加强非洲猪瘟防控

(三)强化养猪场(户)防疫监管。加强生物安全防护,建立生猪户口制,实施动态监管,提升防范水平。养猪场严格执行“八严禁一消杀”制度,即禁止外来人车进场、禁止本场人车未经消毒进场、禁止乱购仔猪、禁止乱购饲料、禁止乱购猪肉、禁止泔水喂猪、禁止人员随意走访其他场户、禁止活猪乱运;定期消毒杀菌。散养户严格落实“四不一消杀”制度,即不让别人来看猪及不看别人的猪、不用泔水喂猪、不乱买饲料、不乱买卖猪;定期消毒杀菌。严防兽医随意进场(户),严禁屠户、饲料兽药经营人员入场(户)。严格实行种猪、仔猪等再饲养生猪售出前和调入后隔离观察期间非洲猪瘟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检测。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督促指导养殖场(户)配备处理设施、规范处置病死猪。

(四)强化生猪屠宰监管。统筹做好屠宰规划,大力推进小型屠宰厂(场)清理整合撤并,促进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继续强化“两项制度”,即驻场官方兽医制度和非洲猪瘟检测制度。督促屠宰厂(场)规范做好生猪入场查验、非洲猪瘟自检、定期消毒、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出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记录。加大资格审核清理力度,对环保不达标、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或因检测不到位、造假等原因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的,依法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

(五)强化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管理。加强各街镇非洲猪瘟防控道路检查卡点监督检查工作,全面恢复非洲猪瘟防控道路检查卡点。严格执行流通环节消毒凭证制度,完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督促承运人使用专业化、标准化、集装化运输车辆运载生猪。继续执行区外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前备案、经指定道口准入和落地隔离观察检测制度。严格实施生猪产地检疫,严肃查处违规出证、倒卖产地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种猪和仔猪不得随意禁运限运,将仔猪和冷鲜猪肉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在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六)强化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环节监管。督促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责任,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非洲猪病毒检测结果(报告)或合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未经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并检验检疫合格的或未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猪肉,不得进入市场流通和生产加工。加强对猪肉制品加工、销售、餐饮等企业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组织对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开展抽检。对非洲猪瘟病毒复检为阳性的,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牵头组织所在街镇及相关单位及时进行处置并开展溯源调查。

(七)强化综合执法监管力度。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区级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联动执法,切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猪及私屠滥宰、泔水喂猪、注水注药、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统筹做好非洲猪瘟、禽流感、口蹄疫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八)稳定基层机构队伍。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和市场监管队伍建设,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强化动物卫生监督和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保障监测、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等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加强基层畜牧兽医队伍的监督指导,配备与养殖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等专业技术人员。推进基层畜牧兽医队伍专业化、专职化,被抽调、借用的原街镇畜牧兽医站人员应全部回归原岗位。切实落实动物疫病防控人员和官方兽医津贴补贴。

(九)完善动物防疫体系。继续开展区级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改善兽医实验室动物疫病检测条件,提升公共检测机构能力。推行街镇政府主动购买社会化兽医服务,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机构。指导督促生产经营主体配备检测设施装备,提升自检能力。支持建设运输车辆洗消中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场)和病死畜禽收购网点。

三、大力稳定发展生猪生产

(十)统筹金融、保险、财政政策支持生猪生产。养殖生猪1头及以上即可参加生猪政策性保险,全面落实养殖场(户)愿保尽保、应保尽保的政策,能繁母猪保险金额调整至2000元/头,育肥猪保额调整至1000元/头。启动政府强制性扑杀生猪保险的投保工作,按养殖场(户)自愿的原则进行购买参保。创新金融信贷产品,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及生猪活体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不得对养殖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盲目限贷、抽贷、断贷。按照不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对种猪场和规模养殖场的流动资金贷款、建设资金贷款实行临时贷款贴息,期限到2020年12月31日。对2020年底前,经备案完成的生猪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保设施设备标准化新建或改建投入部分,给予不超过投入50%的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重点支持“标准化、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畜禽养殖场(户)建设。采取“一事一议”支持大型生猪龙头企业项目落地,发展适度规模养殖。

(十一)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发展用地。遵循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客观要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设施农业用地标准时,保障生猪产业发展用地。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的上限,保障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原有养殖设施用地和“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生猪生产。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简化备案程序。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占补平衡,凡新建“四化”养殖场,经街镇审核区级审批的,可减免(预存)土地复垦费,停止使用后,由街镇组织企业复垦。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限养区,超范围划定的,要立即调整。对禁养区内确需关停搬迁的养殖场户,要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

(十二)大力发展“四化”养殖场。以正邦、正大等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为引领,大力支持新建、改扩建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绿色化的“四化”生猪养殖场,推进畜禽粪污就地消纳、种养循环、加工利用,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镇要优化服务,支持落地建设,促进生猪生产转型升级。支持配置粪肥就地就近运输施用设施,打造粪肥还田通道,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支持养猪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置等装备。发挥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的带动作用,通过统一生产、统一营销、技术共享、品牌共创等方式,与中小养猪场(户)和家庭农场形成稳定利益共同体。对散养户要加强指导帮扶,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

(十三)着力推动生猪生产科技进步。加强现代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提升核心种源自给率和良种供应能力。推广人工授精,支持养猪场(户)购买优良种猪精液。推进生猪养殖抗菌药物减量使用,推进生猪全产业链信息化,推广智能养猪装备。

四、着力保障猪肉市场供应

(十四)不断增强猪肉市场调控能力。建立猪肉供应应急协调机制,不断完善猪肉市场保障供应方案,严格落实冻猪肉储备目标任务,加快牛、羊、禽、兔等替代品生产,有效保障市场肉类供应。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十五)切实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加大生猪生产统计调查频次,加强猪肉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流通秩序,建立养猪场(户)信息备案管理和生产月度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形势。加强市场形势研判预警,定期发布动态信息,加强舆论引导,稳定消费预期。

五、严格压紧夯实工作职责

(十六)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街镇及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规划引导,出台政策措施,强化工作落实。

(十七)切实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各街镇、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重大政治意义,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统筹整合资源,强化执法监管,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建立“区、街镇、村、组”四级分片包干责任制和网格化管理制度,把非洲猪瘟防控责任和生猪生产保供责任明确到人,措施到位。区政府将适时开展督查并通报全区。

 

附件:1.重点任务分工

      2.工作任务清单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7日       

 

附件1

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项目

任务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1

持续加强非洲猪瘟防控

强化养猪场(户)防疫监管

区农业农村委

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等,各街镇。

2

强化生猪屠宰监管

区农业农村委

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委等,各街镇。

3

强化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

区农业农村委

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各街镇。

4

强化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环节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

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等,各街镇。

5

强化综合执法监管力度

区农业农村委

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各街镇。

6

稳定基层机构队伍

区人力社保局

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等,各街镇。

7

完善动物防疫体系

区农业农村委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各街镇。

8

持续支持稳定生猪生产

统筹金融、保险、财政政策支持生猪生产

 

区财政局

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国资委、区林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各街镇。

9

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发展用地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等,各街镇。

10

大力发展“四化”养殖场

区农业农村委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等,各街镇。

11

着力推动生猪生产科技进步

区农业农村委

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等,各街镇。

12

 

着力保障市场供应

不断增强猪肉市场调控能力

区发展改革委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各街镇

13

切实维护猪肉市场秩序

区市场监管局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统计局等,各街镇。

14

严格压紧夯实工作职责

严格落实政府属地责任

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统计局、区国资委、区林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各街镇

15

切实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统计局、区国资委、区林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各街镇

 

附件2

 

工作任务清单

 

一、宣传网信部门

1.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加强对恢复生猪生产的正面、科学宣传报道。正面回应社会关切,消除群众恐慌情绪,稳定消费预期。

2.加强舆情管控,降低涉猪舆情热度,防止恶意炒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

3.加强市场形势研判预警,全链条监测生猪量价变化,定期发布动态信息。

4.认真执行《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保持生猪及其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

5.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科技部门

6.推动生猪生产科技进步,加强现代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提高养殖科技含量。

7.支持开展新品种(系)培育,提升核心种源自给率和良种供应能力。支持地方猪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支持特色优质猪种培育和产业化开发。

8.推进生猪全产业链信息化,支持规模养殖场推广智能养猪装备,开展以物联网为支撑的智慧猪场建设。

四、公安部门

9.做好对恢复生猪生产养殖、屠宰、流通等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严厉打击。

五、民政部门

10.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六、司法行政部门

11.做好行政执法指导工作。承办区政府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七、财政部门

12.切实加大生猪稳产保供支持力度,强化财政资金统筹作用,支持做好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防控非洲猪瘟疫情等相关工作。

13.督促指导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促进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14.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稳定能繁母猪2000元/头、育肥猪1000元/头的保额标准,加大保险规模,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鼓励开展并扩大生猪价格保险、收益保险等试点,筹集相关资金确保符合条件养猪场(户)愿保尽保。

八、人力社保部门

15.稳定基层机构队伍,配备与养殖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等专业技术人员,必要时采取措施增强工作力量。

16.牵头落实动物疫病防控人员和官方兽医津贴补贴。

九、生态环境部门

17.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限养区,超范围划定的,要立即调整。责令整改打着环保名义搞“无猪乡”“无猪村”等行为。

18.对禁养区内确需关停搬迁的养殖场户,加强项目环评的指导服务,支持异地加快重建。

19.根据畜禽养殖区域管理要求,实施分类管控,确保畜禽养殖业科学选址、合理布局、适度规模发展。

20.推进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对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建设,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建设单位提交承诺书和环评报告的,可不经过开工前的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21.依法依规处理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指导督促整改。

十、城市管理部门

22.做好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和监管等工作。查处不按规定处置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已建成餐厨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和收运体系的管理。

十一、交通部门

23.统筹做好交通运输环节生猪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管理、检查站点设置和运行等工作。

24.将仔猪和冷鲜猪肉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在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十二、农业农村部门

25.牵头建立恢复生猪生产政策协调联络工作机制。建立养猪场(户)信息备案管理和生产月度报告制度,定期调度,每月通报。建立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和重点任务台账。做好督促检查。

26.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积极引进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生猪养殖加工全产业链,推动生猪产业良性发展。“一事一议”解决大型生猪龙头企业养殖项目落地有关问题。

27.抓紧落实有关资金,加快执行进度,形成实际产能。发展中小养猪场(户)和家庭农场,对散养户加强指导帮扶。

28.配合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对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的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贷款实行临时贷款贴息。

29.把生产任务层层分解到镇(街道)、村社、场户,把工作责任明确到人、措施落实到位,建立严格的包干责任制。

30.加强现代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实施生猪良种补贴,推广人工授精,支持养猪场(户)购买优良种猪精液。

31.实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推行生态养殖、种养循环模式。支持配置粪肥就地就近运输施用设施,打通粪肥还田通道。

十三、商务部门

32.建立猪肉供应应急协调机制,制定保障猪肉市场供应方案。完善猪肉供应体系,不断增强猪肉市场调控能力。做好猪肉保供稳价工作。

33.严格落实冻猪肉储备目标任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猪肉收储,合理把握冻猪肉储备投放的节奏和力度,多渠道供应销售猪肉,确保重要节点猪肉市场供应。

34.加大产销对接,加快牛羊禽兔等替代品组织,有效保障市场肉类供应。

35.建立来源稳定、安全可靠的肉品供应链。支持白条肉交易市场和冷链物流建设,实现“运猪”向“运肉”转变。

十四、统计调查部门

36.负责恢复生猪生产相关统计调查工作。加大生猪生产统计调查频次,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及时有效支撑。

十五、金融监管部门

37.协调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生猪产业发展,推动金融机构对接企业融资需求,积极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为符合条件的养猪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38.鼓励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为符合条件的养猪场(户)及生猪相关企业提供便利、高效信贷和保险服务,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

39.指导对符合条件养猪场(户)做到应赔尽赔和及时赔付,创新金融信贷产品。

十六、林业部门

40.建立林牧结合生态循环利用长效机制。

41.简化林地用地审核手续,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宜林地,可由养殖企业(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方或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额。生猪养殖确需使用除宜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依法依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切实保障林地定额。

十七、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42.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设施农业用地标准时,保障生猪产业发展用地。“一事一议”支持大型生猪龙头企业项目落地。

43.养殖设施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指导使用和补划。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44.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的上限,保障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原有养殖设施用地和“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生猪生产。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简化备案程序。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占补平衡。

十八、市场监管部门

45.加大联合执法频次和力度,加强对猪肉制品加工、销售、餐饮等企业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组织对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开展抽检。

46.严厉打击恢复生猪生产在加工、经营等环节及价格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

47.协助开展非洲猪瘟复检阳性产品、餐厨废弃物等溯源调查。

十九、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48.严格落实“菜篮子”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不得随意限制养猪业发展。

49.协调处理用地、水、电等相关问题,“一企一策”解决规模养殖项目落地,尽快将生猪生产恢复到正常水平。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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