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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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特殊困难家庭严重

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20〕42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特殊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綦江区特殊困难家庭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特殊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名称为“特殊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本基金以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 位一体关怀帮扶体系,补充完善当前医保政策和救助制度,解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现实问题,提高患者规范化治疗率,减少乃至杜绝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危害社会治安案(事)件发生为目的。本基金属非营利性救助基金,设立在綦江区慈善会,实行专户专账并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第三条 成立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相关事务的统筹协调。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领导担任,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区慈善会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基金办公室在区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委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按照本办法负责基金申报人员的信息核实,区财政局每年按基金办公室审批情况划拨基金到区慈善会,区卫生健康委按照本办法负责基金的审批,区慈善会按照本办法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着眼长效、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使用实行滚动制,当年未使用完的部分自动结转到下年。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基金采取财政划拨、个人捐赠、上级部门支持和社会赞助等方式进行筹集。

(一)财政划拨:由区财政局一次性划拨300万元作为初始资金,并根据上一年度使用情况补足差额,确保基金规模不小于300万元。

(二)个人捐赠:组织发动全区干部群众和有爱心的社会人士自愿捐赠。

(三)社会赞助:寻求各级党政机关、区内外有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等赞助。

第六条 建立基金动态管理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适时壮大基金池。上级支持和社会赞助的资金应及时划拨到账;区财政局每年按基金办公室审批情况按时划拨到账。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七条 基金使用原则。基金办公室按照量入而出、突出重点、公正合法、分类实施的原则,根据当年度基金筹集情况和特殊困难群体实际情况,经基金办公室集体研究确定当年度使用计划,每半年至少向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基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基金救助对象。凡户籍、居住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经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审批在册的(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困儿童、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重度1-2级残疾人、民政建档特困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且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专业精神卫生机构鉴定)。

 

第四章 基金的申报、审批及发放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救治救助对象,有监护人的,由其监护人向救治救助对象户口所在街镇提出申请;无监护人的,由居住地村委会、社区代为向街镇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綦江区特殊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当事人户籍证明、参保情况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区级以上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

(四)收治精神卫生机构出具的出院费用结算清单和收据原件;

(五)街镇出具的特殊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收入困难证明、优抚证、残疾人证等)复印件。

第十条 街镇可委托村(居)委会负责收集和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村(居)委会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核实情况报告所在街镇,街镇在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卫生健康委复核。对于资料不完善的,应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并向区卫生健康委完成提交。

第十一条 实行年度审批制。区卫生健康委在次年首月内统一汇总各街镇的申报材料,并报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复核。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需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意见。区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复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逐级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基金实行资金总额审批原则。区卫生健康委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审批结果返区慈善会,区慈善会再将救助人员名单及金额返给相关街镇,由街镇代发给申请人并做好签收记录。

 

第五章 基金救助标准

 

第十三条 针对具体原因和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标准提供救助:

(一)住院医疗和生活救助:针对住院治疗的特殊困难患者,按照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救治费用,经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残联等报销救助后,自付部分和生活费总额的80%予以救助,救助每年最高六千元;经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确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产生的医疗自付部分和生活费全额予以救助。

(二)门诊治疗救助:对门诊治疗的特殊困难患者,在医疗保险特病报销和城乡医疗救助、残联等救助后,自付部分按60%比例救助,救助每年最高一千元。

 

第六章 基金监管

 

第十四条 基金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工作。具体负责基金的筹集扩充,制定年度救治救助计划,审核基金救助用途、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审查基金的收支情况,管理好基金账目等。

第十五条 基金实行专户管理、跟踪回访、公示监督等管理制度。

(一)专户管理制度: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收捐赠时必须开具收据,基金凭据及时入账入库。对贪污、挪用、占用、违规使用救助基金等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二)跟踪回访制度:区慈善会、街镇对申请救助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做好立卷档案。基金办公室对救助对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发现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和骗取救助金等现象,要追回救助基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公示监督制度:定期公布基金的募集和资助情况,坚持财务监督、定期审计等制度,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采取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骗取基金的申请人,须追回冒领款物,终身取消其基金申请资格,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受理、审核基金,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基金或故意刁难、玩忽职守、挪用、扣压基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特殊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6〕49号)废止。

 

附件:綦江区特殊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基金申报审批表

 

附件

 

綦江区特殊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救治救助基金申报审批表

姓名

 

 

出生

年月

 

文化

程度

 

家庭

地址

 

联系

电话

 

家庭

主要

成员

情况

姓  名

关系

就业状况

年收入(元)

 

 

 

 

 

 

 

 

 

 

 

 

 

 

 

 

申请

基金

原因

 

申请

救助

项目

 

 

 

 

 

村(居)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街镇

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救助

项目

 

救助

金额

 

 

 

 

 

 

 

审批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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