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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县住房保障局城北大桥A、B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

日期:2011-05-18

綦江县住房保障局城北大桥A、B区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渝府发〔2010〕76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綦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綦江府办发[2010]224号的规定,现将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11年5月16日开始,截止时间2011年5月30日。

二、申请对象

1、因本次配租房源建筑面积均为60平方米以上,按《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国土房管发 [2011]9号)规定、本次配租只接受3个单身人士合租申请或4人(含4人)以上的家庭申请。

2、本次配租只接受县城(文龙街道、古南街道各居委会)范围内居住,并且符合公租房其它申请条件的人员申请。

三、摇号配租时间、地点:配租时间暂定2011年6月24日,地点在綦江县九龙广场。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待县政府批准后公示。

五、房源

(一)房源坐落

本次接受申请房源为城北大桥A、B区。

(二)房源数量

本次接受申请房源数量为100套,建筑面积8267.53平方米。

(三)户型情况

楼盘名称

户型

建筑面积

套数

城北大桥A区

二室二厅

65.42-67.6

14

城北大桥A区

三室一厅

80.06-81.65

51

城北大桥A区

三室一厅

98.198.81

23

城北大桥B区

二室一厅

65.42

4

城北大桥B区

三室二厅

87.1

8

六、入住时间

楼盘名称

预计入住时间

栋数

套数

城北大桥A区

2011.08.

1.2.3.4.5

88

城北大桥B区

2011.08.

1.2.3.

12

七、咨询、资料领取及申请地点

綦江县住房保障局

綦江县南门路7号(水井沟公房所内)

咨询电话:85890135

特此公告

附件:各类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綦江县住房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提交资料

 

 各类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提供: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县城户籍人员)

身份证、居住证(非县城户籍人员)

(三)婚姻证明       

(四)劳动合同             

(五)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住房情况证明                     

(六)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             

(七)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有单位的还需提供住房证明

(八)属不受收入限制的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九)属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十)属有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人均13平方米的家庭提供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以上材料各1份,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县城户籍人员)

身份证、居住证(非县城户籍人员)

(三)婚姻证明

(四)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

(五)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收入证明

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六)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有单位的还需提供住房证明

(七)属不受收入限制的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八)属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九)属有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人均13平方米的家庭提供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以上材料各1份,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三、县城退休人员提供: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县城户籍人员)

(三)婚姻证明

(四)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

(五)有单位的提供住房分配情况证明或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

(六)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有单位的还需提供住房证明

(七)属不受收入限制的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八)属有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的家庭提供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以上材料各1份,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提供: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县城户籍人员)

身份证、居住证(非县城户籍人员)

(三)婚姻证明

(四)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住房分配及社保或公积金缴纳证明 

(五)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有单位的还需提供住房证明

(六)属不受收入限制的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七)属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八)属有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人均13平方米的家庭提供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以上材料各1份,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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