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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万盛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

日期:2012-04-13


綦医保〔2012〕24号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万盛经开区当前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参保单位:

    按照《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万盛经开区当前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政策意见》的精神,现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对象

   截止2011年12月31日,原万盛区正常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相关政策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已纳入市级统筹,保持原养老保险待遇不变。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现参保人员在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刷卡联网实时结算。

(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后,按不降低参保人员待遇原则处理有关事宜:

1.对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按綦江区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注入个人帐户。

2.对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外的各类单位参保人员,因个别单位缴费基数降低导致其个人帐户注入额低于市级统筹前的,锁定2011年12月31日参加原万盛区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市级统筹前(2011年12月)的注入额标准予以补足。

3.职工医疗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后总体待遇得到提高,对个别有所降低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按就高原则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局

                

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通知             

  送:重庆市社会保险局。                              

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2年4月1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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