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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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当前,汛期已至,为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处置雷雨等灾害性天气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安办〔2014〕16号)和市政府安委会《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压事故、保安全”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渝安委〔2014〕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红线”意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街镇(园城)、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深刻吸取近年来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沉痛教训,高度重视强降雨、冰雹、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雷电等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切实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抓实抓好。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建立责任体系、健全工作机构、强化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早部署、早安排、早发动、早准备,确保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完善预警机制,及时应急响应
各街镇(园城)、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汛期应急值守工作,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要岗位要建立严格的汛期值班制度,坚持领导干部24小时值班,发现重要险情要及时处理。要在预警预报、接警处警环节落实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安监、气象、水利、国土、地震、交通等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密切跟踪暴雨、高温、雷电等灾害性天气过程和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重大自然灾害灾情变化,认真研判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要进一步完善预警预报手段,根据需要配备监测监控、声光报警、应急广播、应急按钮等装置,确保预警信息通知到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建设施工、交通运输、天然气开采、水利设施、资源勘探等企业或作业单位(队伍)要加强与所在地政府的沟通联系,企业相关应急预案与所在地政府应急预案要有效衔接,确保发生险情能互通信息、及时响应。
三、做好应急准备,提高处置能力
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应对处置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一是要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针对本地区气象地理环境及主要灾害风险,做好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特别是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对现有的应急物资和装备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测试,针对透水事故和洪灾,配备各类水泵及管线、配件,确保各类应急物资和装备齐全有效。安监、煤管机构要加强对救援装备配备和物资储备工作的检查,对配备储备不到位的,要责令其停产整改。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各项预案,加强培训和演练。各街镇(园城)、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在进行应急演练时,要切实检验应急联动机制的有效性、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要开展灾害与事故的应急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并且要作为长期工作任务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不断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应急知识、素质和能力。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手段,全方位、多角度进行宣传报道。四是一旦发现险情,各街镇(园城)、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涉事企业要反应灵敏、果断决策、有力指挥、有序疏导、有效施救。五是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进入战备状态,做好抢险救援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投入抢险救援工作,把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四、深化隐患排查,落实管理责任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销号,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同时,也要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特点以及面临的事故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明确重点防范区域和部位,制定有效防范应对方案和措施,要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各街镇(园城)、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企业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企业深化隐患排查、保障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
(一)煤矿企业要加强水害隐患的排查治理,重点检查位于地表河流、水库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胁的地下矿井;要对井下构筑的防水墙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要采取相应防范措施;要填平压实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充填并加固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井筒;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依法采掘,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严禁开采和破坏保安煤柱,特别是破坏防水煤柱;要在强降雨期间停产撤人,并实行不间断巡视检查制度,待彻底排查和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作业。
(二)非煤地下矿山企业井口标高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的,要修筑防洪堤,并在井口修筑人工岛;地表塌陷、裂缝区的周围要修筑截水沟或挡水围堤;报废的井筒、钻孔要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要加强对井下排水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运转正常。非煤露天开采矿山企业要对排水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防排水系统畅通,并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严防坍塌事故发生。
(三)尾矿库(弃渣弃土、石)堆放单位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4〕6号)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汛前、汛期、汛后安全隐患自查和检查工作,加强隐患整改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水电站和塘、库、堰的管理单位要认真监测水文地质变化情况,对存在的灾害风险进行科学研判,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五)油气管道和城镇燃气企业要认真排查治理与其它地下管线彼此交叉、占压等隐患。对于管道与城市防洪工程、雨水污水管道、排水暗渠存在交叉的重大隐患,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对于管道周围存在滑坡、山洪等地质灾害等情况的,要采取相应的工程防灾措施确保安全;对于管道存在的腐蚀、破损、开裂、变形、老化和跑冒滴漏等现象的,要做到发现一处,整改消除隐患一处。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加强对防雷电设施的检测维护和对生产装置和设施的监控,雷雨天气情况下,油、气储罐要停止装卸,并要维护好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和其他安全设施;对遇湿或高温容易分解出易燃、有毒气体的原材料和产品,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水、防潮、降温措施;沿河及易受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危化企业,要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烟花爆竹企业要定期检测和维护防汛、防雷、防静电设施,高度关注极端天气预报预警信息,严格执行高温、雷雨天气停产的规定。
(七)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防灾保护,对作业现场存在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危险的隐患进行认真排查治理,特别是对营地、工棚、仓库等重点位置要科学选址,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作业和居住;要随时关注极端天气对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起重、高空作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及时暂停存在危险的作业。
(八)其他各行业领域企业也要结合实际,落实安全措施,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五、突出工作重点,扎实抓好汛期各重点行业专项整治
各街镇(园城)、区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区政府安委会《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綦江府安委发〔2014〕5号)要求,结合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针对性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一)道路交通。各街镇和区交通、交巡警部门要结合道路交通安全“两化一整治”专项行动,根据汛期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大道路巡逻检查力度,对危及行车、行人安全的道路安全隐患要重点监控,及时进行整治。特别是要加强对存在被冲毁危险的桥梁、涵洞、边坡等的监测,发现险情要立即停止通行,对重点路段实施严防死守。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要求驾驶员务必注意汛期行车安全,确保安全驾驶。
(二)铁路交通。区护路办及铁路沿线相关街镇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防洪重点部位的巡守监护,对易受洪水、泥石流威胁,地质灾害易发的山区铁路、桥梁、隧道,汛期要提高风险等级,制定更加严格的巡守监护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铁路沿线安全隐患;加强雨中雨后线路设备的检查监控,严格落实汛期安全行车措施;根据雨情,按预案要求减速慢行或封锁线路,情况紧急时要立即拦停列车。
(三)水上交通。区交通、海事部门和有关街镇要提前做好汛前水上交通安全各项准备工作,完善和落实汛期安全制度和措施,加强应急值守。针对小快艇非法营运、渔船、沙船等存在的问题,要强化专项治理。加强汛期各类船舶航行安全监管,重点监管危化品运输船等货运船舶,防止船舶撞击桥墩。要进一步深化水上交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超载、冒雾航行、超封航水位航行、非法载客等严重违法行为。
(四)煤矿和非煤矿山。区煤管、安监部门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矿井采空区、塌陷、积水区及周边地表水系的巡检、排查,做好疏水与排水系统的检查维护,落实汛期矿山安全防范。要加强尾矿库监测监控,防止溃坝漫坝事故发生。要针对大到暴雨天气,加大排查力度,完善应急预案,严防淹井、垮塌、滑坡、雷击事故。受地面洪水威胁的井工开采矿山企业必须撤出井下人员,严防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五)建设施工。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单位要深入开展“两防”专项整治行动,认真制订汛期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抢险预案,广泛开展拉网式排查,及时整治事故隐患。要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防灾保护工作,尤其要全面掌握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作业的排水、放坡和支护情况,塔吊、物料提升机、落地式脚手架等垂直运输支撑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遇雷雨、大风天气要按规定停止相关作业,并切实做好预防因施工引发次生灾害事故的发生。
(六)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各街镇、有关部门要督促危化品从业单位认真做好汛期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工艺要求,加强生产储运设施的监控,做好防雷电、防洪措施的制订和落实工作。对遇湿或高温容易分解出易燃、有毒气体的原材料和产品,要采取有效的防水、防潮、降温措施。沿河及易受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化工企业要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烟花爆竹企业要严格执行高温、雷雨天气停产的规定,加强防汛、防雨、防潮、防雷、防静电管理,定期检测、维护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同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地质灾害。各街镇、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力度,密切关注和防范突发性暴雨、山洪诱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避免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山体滑坡、洪水和泥石流威胁的人员撤出危险区域,不能及时撤出的,要加强巡查、监测监控,制定及时有效的预警预防措施。
(八)其他行业(领域)。各街镇、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针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和特点制订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切实做好汛期因暴雨等自然灾害引发各类事故的防范应对工作。
六、请相关街镇和部门将此文件转发到各企业和有关应急救援队伍。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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