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住房保障局:关于开展綦江区2018年城区公租房申请配租实施方案

重庆市綦江区住房保障局
关于开展綦江区2018年城区公租房申请
配租实施方案
为确保城区剩余保障性住房的申请配租工作顺利开展,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渝府发[2010]76 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重庆市綦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綦江府办法[2013]133号)的规定,结合城区剩余房源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房房源
1.城区保障房房源66套,其中正宏花园保障房52套,红星保障房4套,金域蓝湾保障房2套,新山村保障房4套,城北大桥保障房4套,户型为单间26套,一室一厅4套,两室一厅36套。
2.园区保障房房源64套,其中工业园区一期保障房10套,工业园区二期保障房27套,北渡保障房27套,户型为单间23套,一室一厅22套,两室一厅16套,三室一厅3套。
二、时间及配租安排
(一)申请公告、政策宣传,发申请书时间:2018年1月23日至2018年2月2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受理时间:2018年2月22日至2018年3月13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审核公示时间: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31日。
(四)配租时间:根据审核公示结果,适时开展摇号配租。
三、配租原则
由于本次城区和园区保障房房源少,且分布在不同的保障房小区,因此决定:本次城区的五个保障房小区的房源统一为城区保障房房源;园区的三个保障房小区的房源统一为园区保障房房源,两处房源按照户型分类,实行城区保障房房源和园区保障房房源分别合并申请合并摇号配租。
申请城区保障房房源的申请人,如在城区公租房未能摇号配租成功,可自愿申请再次配租园区剩余保障房。
(一)首先根据《綦江区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细则》(綦江民发[2016]50号)文件规定,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家庭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优先配租:
1.房源不足时,申请住房的优抚对象总人数小于或等于申请总房源10%的,优抚对象住房给予全部保障。
2.房源不足时,申请住房的优抚对象总人数高于申请总房源10%的,按照优抚对象人数占总申请人数比例提取优先房源,参加两次摇号。即优抚对象在提取的优先房源中优先摇号配租,对未能配租成功的优抚对象,再次与一般申请人一起进行摇号配租。
3.房源足够时,与一般申请人一起摇号配租。
(二)其次对所有经申请审核公示后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进行摇号配租。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綦江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我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公租房所在区域内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綦江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綦江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綦江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綦江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2人及以上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区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公租房所在地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五、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可须本人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点当面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明
綦江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綦江区户籍的出具綦江城区公安机关制发的暂住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一年内有离婚登记且有住房分割的,一年内不予申请公租房)
4.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的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綦江区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无房的由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出具无房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区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六、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申请
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我区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七、申请配租户型
配租户型要求:1人配租单间配套房;2人配租一室一厅;2人以上(含两人为异性又不是夫妻关系的;两人为同性但年小者年龄达到12岁的)配租两室一厅。
八、申请受理地点
綦江区住房保障局房屋保障政策科(南门路水井沟)
九、配租程序:分为受理、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签订合同等步骤
(一)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二)审核
申请受理结束5个工作日内区住房保障部门完成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
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区人民政府信息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专栏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配租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区国土资源和房屋保障局住房保障专栏网和指定报刊上适时公布。并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
1.申请时间段是指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摇号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
2.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1人配租单间配套房;2人配租一室一厅;2人以上(含两人为异性又不是夫妻关系的;两人为同性但年小者年龄达到12岁的)配租两室一厅。
3.摇号配租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按照分类方式,通过电子摇号系统,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
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区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监督,摇号结果通过区政府信息网和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五)签订合同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重庆市綦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十、监督管理
(一)区住房保障部门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二)房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房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区住房保障部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六)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重庆市綦江区住房保障局
201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