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綦环执罚〔2018〕021号)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环执罚〔2018〕021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欣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2819R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岗北路1106号越众产业园二栋5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 2017 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由你单位承建的重庆綦江科创中心钢结构示范项目工地,在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过程中,未能保证其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值符合规定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7年11月27日现场检查摄像资料。
2.2017年11月29日对你单位重庆綦江科创中心钢结构示范项目负责人唐兴权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17年7月21日重庆市綦江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达的《綦江区“绿色通道”建设项目提前开工通知书》。
4.《重庆綦江科创中心钢结构示范项目EPC总承包合同》。
5.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17]第TS-44号)。
证据1-5证明你单位承建的重庆綦江科创中心钢结构示范项目工地,在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过程中,未能保证其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值符合规定排放标准。
6.《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队于2018年1月1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字〔2018〕000003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施工中应当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2017 年11月27日当晚,你单位承建的重庆綦江科创中心钢结构示范项目工地,在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过程中,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值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限值13分贝,最大声级超过限值21.4分贝,未能保证其场界环境噪声值符合规定排放标准。该行为已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或者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