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綦江赵敏诊所主动向我委申请注销医疗机构,符合医疗机构注销条件。现公示如下:
机构名称 |
登记号 |
机构地址 |
法人姓名 |
注销原因 |
綦江赵敏诊所 |
PDY91580X50011017D2112 |
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22号附30号4号、5号门面 |
赵敏 |
主动申请注销 |
以上医疗机构经我委依法注销后,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