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单位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类别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綦卫公罚〔2023〕3号 | 綦江区王肖美发工作室 |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理发店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警告,罚款 |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3.6.19 | |
2 | 綦卫公罚〔2023〕4号 | 綦江区碧水蓝湾酒店 | 安排不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蒋某某1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 |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3.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