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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关于委托镇(街)行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权的公告

日期: 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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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镇(街道)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委托全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权,并签订《乡村道路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委托书及委托执法的内容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一、委托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二、受托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古南街道办事处、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文龙街道办事处、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通惠街道办事处、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三江街道办事处、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新盛街道办事处、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人民政府、重庆市綦江区中峰镇人民政府、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人民政府、重庆市綦江区横山镇人民政府、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人民政府、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重庆市綦江区郭扶镇人民政府、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人民政府、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人民政府、重庆市綦江区丁山镇人民政府、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人民政府、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人民政府、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街)

三、委托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等相关规定。

四、委托范围及事项

负责本镇(街)行政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实施《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内的行政执法。

五、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名义对乡道和村道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对涉嫌交通违法的车辆行驶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经检查发现具有法定委托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对在下列乡道和村道发生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第1项至第4项的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第5项至第10项的违法行为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1.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

2.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

3.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4.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

5.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6.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

7.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

8.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

9.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

10.擅自挖掘道路的。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委托期限

从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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