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
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本机关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2115F/2022-001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3-31 [ 发布日期 ] 2022-04-18

重庆财政关于《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重庆财政关于《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日期: 2022-03-31      来源:重庆财政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继续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在50%的税额幅度内自行确定“六税两费”的减免幅度。为落实授权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会同重庆市税务局联合起草了《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我市坚决贯彻落实,按照50%幅度顶格减征“六税两费”,执行至2021年底。

202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一是将2019-2021年执行的“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延期至2024年。二是将政策享受范围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享受。三是继续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是《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原文: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中心

新媒体矩阵

营商环境

微博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