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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2115F/2023-00025 [ 发文字号 ] 綦财检〔2022〕第1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6-21 [ 发布日期 ] 2022-07-05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重庆市綦江区永城小学的财政检查报告

财 政 检 查 报 告


(正式报告)



财政机关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被检查单位名称:重庆市綦江区永城小学


检查组组长: 郑胜勇


检查组成员: 张天伟 杨青 龚奎铭 罗健瑛


检查组联系电话: 023-48659667 023-48669367


检查报告日期: 2022年6月2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和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我局决定派检查组自2022年3月29日开始,对重庆市綦江区永城小学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期间会计信息质量、内控建设及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票据管控、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近两年各项检查(巡视巡查)发现问题整改、中小企业清欠情况、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等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概况

重庆市綦江区永城小学(以下简称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属綦江区财政二级预算事业单位,主要负责该校行政管理、教育教学、安全保卫、校有资产、预算收支、会计核算、学校收费等相关管理工作;法人代表:江勇,职务:校长。该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0人,在编在岗60人,临聘人员6人,交流人员3人。该单位存在严重超编问题,其原因在于村小生源大幅减少造成学校编制核定数减少,但教职工却无法在短期内大幅减少,造成教职工超编,涉及编制核定后续会进行总控调整。

(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基本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永城小学为本单位会计机构,分管领导:郭昭祥,职务:支部书记、兼任财务负责人;向永凤,职务:学校会计;另有出纳1名;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能力。

(三)账套设置和会计核算情况

该单位共设有三套账:1.事业账套,适用《政府会计制度》;2.食堂账套,执行《重庆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暂行)》(渝教财〔201392号)和《重庆市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暂行)》(渝教财〔201396号);3.工会账套,执行工会会计制度。

(四)内部控制建设基本情况

被检查单位制定有《綦江区永城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綦江区永城小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綦江区永城小学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綦江区永城小学资产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会计内部控制中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能有效防备会计业务内部控制风险,但仍存在个别内控制度未严格执行,仍需继续完善。

二、检查方式、检查范围、检查内容

(一)检查方式

检查组主要采用以下方式:一是详细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相关文件资料、有关政策文件;二是延伸检查工会会计账目和食堂会计账目;三是入户调查(或电话查访)相关人员,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进行检查

(二)检查范围

20211月至20222月永城小学机关、工会和食堂的票据管理、财务核算、政府采购、货币资金管理、津贴补贴发放、国有资产管理、内控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近两年检查(巡视巡查)发现问题整改、中小企业清欠情况、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等

(三)检查内容

被检查单位20211月至20222月期间票据使用、费用报销、非税收入解缴、津补贴发放、执行政府采购、货币资金管理、账务处理、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等事项,延伸检查了工会账目和食堂账目。

三、查存在的问题及认定依据

(一)大额现金支付

202112月第45记账凭证,直接以现金支付电费7,817.45元,应转账支付。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之规定。

(二)原始凭证填制或取得不规范

1.20216月第32号记账凭证,付吹打经费16,400.00元,其中202159日报销会议费900.00元,会议签到表日期为2021.4.9”,与会议通知、会议记录时间不符,申请单上无申请人(制表人)签名等;

2.20217月第3号记账凭证,付7月个税22.57元,未经领导审签即直接入账;

3.20218月第4号记账凭证,付住房公积金53,185.00元,未经领导审签即直接入账且无具体明细清单;

4.20203月第2号凭证,付学校缴个人医保、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等145,841.01元,无经办人签名,无领导审批;

5.20212月第12号记账凭证,做实职业年金1,175,974.98元,缺少綦江财发存量〔20213号等附件依据,且未经领导审签。

工会账套:

202112月第4号记账凭证,付转款手续费17.10元,未经领导审签即直接入账;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三)会计核算不规范

1.20216月第31号记账凭证,付电费1,218.23元,直接列为其他应收款其他其他应收款超预算支出,应列为事业支出基本支出电费支出

2. 20216月第32号记账凭证,付吹打经费16,400.00元,直接列为其他应收款其他其他应收款超预算支出,应列为事业支出吹打项目支出会议费等具体支出;

3. 20217月第11号记账凭证,付食堂餐桌款3,000.00元,列入其他应收款-其他-保证金-教委保证金,应列为相应支出;

4. 20219月第12号记账凭证,付办公用品款16,488.82元,全部列为办公费支出,其中:1,700.00元为空调维修费,应列为维修费支出;

5.20221月第49号记账凭证,收回2020年值班补助6,000.00元,直接计入其他应付款往来科目,应计入应缴财政款并及时上解财政;

6.202112月第11号记账凭证,付校园绿化维护费18,000.00元在办公费中列支,应在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物业管理费中列支;

7.20214月第26至第27号记账凭证,付电费140.00元、邮电费394.00元,计534.00元在办公费中列支,应分别在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电费邮电费中分别核算。

食堂账套:

20215月第10号记账凭证,付手续费67.00元,直接列为其他-其他支出,应列为财务费用-手续费,其他月份均存在上述问题。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四)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18月第12号记账凭证,付办公家具维修款13,974.00元,实际是购买办公家具,虽通过网上超市购物,但应向财政申报审批而未进行申报审批。

以上行为不符合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渝财规〔202014号)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关于明确我区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綦江财2020538号)相关规定。

(五)未按要求清理往来款项

截至202245日,该单位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理,呈现一定异常。如:银行存款-财政拨款资金余额为-500.00元、其他应收款-个人所得税余额为20,832.75元、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付款明细-代扣会缪瑞玲生育险余额为-3798.63元、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付款明细-养老保险余额为-125,876.32元等。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

(六)未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经询问相关当事人和实地检查,该单位制虽制定有《重庆市綦江区永城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綦江区永城小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永城小学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永城小学资产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但在货币资金管控、合同管控、票据审核上均存在一定程度未严格执行相关内控制度等。

以上行为不符合《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渝财会〔201638号)和《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操作指引》规定。

(七)项目资金被基本支出挤占

20211279记账凭证,付操场硬化及厕所改造项目支出中, “电费支出1,387.32元、会议费支出700.00元、办公费支出1,899.98元、邮电费支出1,349.01元、其他培训费支出613.00元,合计4,561.99元应属基本支出而列入该项目支出。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的规定。

(八)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

1.20218月第12号记账凭证,付办公家具维修款13,974.00元,实际是购买办公家具,列入操场硬化及厕所改造-其他大型修缮,相应价值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但未通过固定资产核算,也未登记入相应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2.20219月第14号记账凭证,付幼儿园玩具购置248,600.00元,财务会计直接列为商品和服务费用,因价值较大,应通过固定资产核算且纳入资产管理;

3.202110月第8号记账凭证,付办公用品款16,470.00元,其中:6个沙发7,400.00元,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但未通过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4.20211211凭证,购台式电脑2台,金额8790.00元、多功能一体机一台,金额3600.00元、照相器材拍摄仪,金额2500.00元,均在办公费中列支,应在资本性支出中的办公设备购置中列支,也未纳入固定资产核算。

以上行为违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之规定。

(九)白条入账

食堂账套:

1.20215月第18号记账凭证,付中心校202135月零星购物共计14,242.92元,无正式发票;

2.20215月第19号记账凭证,付黄沙村小零星购物共计3,904.00元,无正式发票;

3.20217月第15号记账凭证,付黄沙村小零星购物共计2,211.00元,无正式发票;

4.20217月第17号记账凭证,付永城小学零星采购共计11,083.38元,无正式发票;

5.202111月第12号记账凭证,付黄沙村小零星采购共计3,372.00元,无正式发票;

6.202111月第13号记账凭证,付中心校零星采购共计6,557.57元,无正式发票;

7.202112月第16号记账凭证,付12月零星采购共计4,884.70元,无正式发票。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和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

四、处理处罚建议

(一)大额现金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的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强化财务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二)原始凭证填制或取得不规范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第四款: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加强财务管理,补充完善相应手续。

(三)会计核算不规范

根据《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的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调整,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四)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渝财规〔202014号)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书面说明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情况、原因,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

(五)未按要求清理往来款项

根据《会计法》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并将清理结果反馈区财政局。

(六)未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渝财会〔201638号)和《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操作指引》要求,责令被检查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科学、系统地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实施。

(七)项目资金被基本支出挤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四)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之规定,考虑到被挤占的项目资金金额相对不大、造成影响较小,责令被检查单位深刻反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批评教育,组织相关人员加强《预算法》等相关财经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出现。

(八)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之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全面清查已达固定资产标准核算的资产,并纳入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九)对白条入账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第二款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鉴于该单位违规金额主要涉及偏远的村小较多且多发生在时鲜蔬菜采购上、总体影响较小,故责令该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重新取得正式发票,同时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财经法规的学习,防范未来。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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