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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15F/2022-00112 | [ 发文字号 ] | 綦江财发〔2017〕11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17-01-10 | [ 发布日期 ] | 2017-01-13 |
关于重庆市綦江区嘉杰会计咨询服务部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批复
綦江财发〔2017〕11号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关于重庆市綦江区嘉杰会计咨询服务部
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批复
重庆市綦江区嘉杰会计咨询服务部:
你单位申请代理记账许可申请相关材料已收悉,单位地址为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F-1-10号。经审核,你单位基本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綦江区财政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四、请持此批复和代理记账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希望你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特此批复。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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