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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2115F/2022-00118 [ 发文字号 ] 綦江财发〔2020〕393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关于许可一好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重庆)有限公司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綦江财发〔2020393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关于许可一好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重庆)

有限公司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一好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重庆)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新修订《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98号令)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请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派专人进行现场实地核查,认为符合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资格条件。现许可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具有会计代理记账业务资格,并颁发代理记账行政许可证书(编号:DLJZ50011020200007)。

二、每年430日前必须年审,否则撤回会计代理记账资格。

三、你公司应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98号令)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严格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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