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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15F/2022-00121 | [ 发文字号 ] | 綦江财发〔2021〕402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11-22 | [ 发布日期 ] | 2021-11-29 |
关于许可渝綦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重庆)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綦江财发〔2021〕402号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关于许可渝綦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重庆)
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渝綦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重庆)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新修订《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98号令)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规定,我局巳对你司提请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派员进行了实地现场核查,认为你公司符合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资格条件。现许可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具有会计代理记账业务资格,颁发代理记账行政许可证书(编号:DLJZ50011020210003),要求亮照亮证经营。
二、每年4月30日前必须年审,否则我局撤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三、你公司应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98号令)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严格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