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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15F/2022-00124 | [ 发文字号 ] | 綦江财发〔2022〕74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5-10 | [ 发布日期 ] | 2022-05-20 |
关于同意重庆财税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在綦江范围内从事代理记账经营业务备案的批复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关于同意在綦江范围内从事代理记账经营
业务备案的批复
重庆财税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
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98号令)第九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规定,我局对你司申报的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派员对现场进行实地核查,符合开办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现业务备案如下:
一、同意你司綦江分公司以代理记账许可证号为DLJZ50010620200028证书(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在綦江范围内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以此为凭。
二、每年4月30日前必须年审, 否则撤销该业务备案。
三、请你綦江分公司按照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98号令)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严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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