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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15F/2022-00204 | [ 发文字号 ] | 綦江财发〔2022〕298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10-08 | [ 发布日期 ] | 2022-10-11 |
关于许可重庆綦小计财税服务中心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重庆綦小计财税服务中心:
根据财政部新修定《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98号令)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规定,我局已对贵公司提请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形式上审查,并派员对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认为你公司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现许可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具有会计代理记账业务资格,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DLJZ50011020220004),要求亮照亮证经营。
二、每年4月30日前须进行资格年审,否则我局撤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三、你公司应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98号令)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严格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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