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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古南街道办事处的财政检查报告

日期:2023-12-30

财 政 检 查 报 告

(正式报告)

财政机关名称: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被检查单位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古南街道办事处

检查组组长: 杜远睿

检查组成员: 张天伟       李俞庆    罗 成

检查组联系电话:48659667 48669367

检查报告日期:202312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和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我局决定派检查组自2023年8月7日开始,对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古南街道办事处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会计信息质量、内控建设及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票据管控、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近两年各项检查(巡视巡察)发现问题整改、中小企业清欠情况、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等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概况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古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属綦江区财政一级预算行政单位,法人代表:周健,职务: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该单位包含古南街道办事处本级(机关),及下设社区事务服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退役军人服务站、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乡管理服务中心等7个事业单位。该单位行政编制38人,事业编制66人,城管参公编制20人,共有正式编制124人,在编在岗124人;临聘人员65人(其中:城管执法临聘人员60人,机关临聘人员5人),全日制机关公益性岗位人员12人;公务车辆编制18辆,实有公务车17辆。

(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基本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古南街道办事处财政办公室为本单位会计机构,分管领导:易鹰,职务:党工委委员、政法委员;财务负责人:陈锡林,另设出纳2名,行政会计、总预算会计、村居会计人员各1名,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能力。

(三)账套设置和会计核算情况

该单位共设有五套账:1.总预算账套,适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2.行政账套,适用《政府会计制度》;3.事业账套,适用《政府会计制度》;4.农村财务(代管中心)账套,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5.工会账套,执行工会会计制度。

(四)内部控制建设基本情况

被检查单位制定有《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古南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綦江区人民政府古南街道办事处差旅费管理办法》、《古南街道办事处机关车辆管理制度》、《古南街道办事处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古南街道办事处资产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会计内部控制中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能有效防备会计业务内部控制风险,但仍存在个别内控制度未严格执行,仍需继续完善。

二、检查方式、检查范围、检查内容

(一)检查方式

检查组主要采用以下方式:一是详细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相关文件资料、有关政策文件;二是延伸检查沱湾社区和新山村社区等,入户调查走访相关人员;三是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进行检查。

(二)检查范围

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办事处机关、工会和沱湾社区、新山村社区等的票据管理、财务核算、政府采购、货币资金管理、津贴补贴发放、国有资产管理、内控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近两年检查(巡视巡察)发现问题整改、中小企业清欠情况、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等。

(三)检查内容

被检查单位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票据使用、费用报销、非税收入解缴、津补贴发放、执行政府采购、货币资金管理、账务处理、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等事项,延伸检查了沱湾社区和新山村社区等。

三、检查存在的问题及认定依据

(一) 原始凭证填制或取得不规范

机关:

1.2022年3月第47号记账凭证付餐费5,378.00元、2022年5月第36号记账凭证付餐费3,435.00元、2022年10月第41号记账凭证付加班便餐2,446.00元、2022年11月第68号记账凭证付餐费3,816.00元,均无事前书面报批手续,仅有发票报销审签资料。

2.2022年5月第126号记账凭证付住院慰问500.00元、2022年10月第89号记账凭证付黎远恒住院慰问500.00元,均未附住院证明资料。

3.2022年5月第78号记账凭证付疫情防控租车费24,442.00元、2022年11月第95号记账凭证付4-7月疫情防控租车费71,290.00元,附件用车确认单均为公司存根联。

4.2022年5月第15号记账凭证,付“三八”节活动费28,400.00元,无参加人员签名表。

5.2022年5月第45号记账凭证,付办公设备款6,080.00元(其中:计算机HP288G61台)、2022年5月第58号记账凭证付公车购置费149,800.00元,验收单均无签收意见、签收人签名。

6.2022年5月第76号记账凭证,付茂裕建筑綦齿改造项目款300,000.00元,未附工程进度付款所需的印证资料。

7.2022年5月第81号记账凭证付2022年党组织和党员活动经费63,300.00元、2022年5月第107号记账凭证付5月特困经费156,645.40元、2022年5月第108号记账凭证付5月养老服务补贴11,800.00元、2022年6月第4号记账凭证付村居党员党小组长支部书记生活补助500,800.00元、2022年11月第103号记账凭证付疫情防控专项补助291,000.00元,均为批量转入代发户,无发放成功的明细记录。

8.2022年6月第47号记账凭证,付花坝村灌溉管网建设139,634.97元,无合同等需付款的印证资料。

9.2022年8月第7号记账凭证,付“七一”主题活动餐费5,330.00元,无参加人员签到册。

绍军劳务公司:

1.2022年1月第1-4号记账凭证,收停车位含税租金共29,831.47元,未开具正式发票(每月均存在此问题)。

2.2022年1月第17号记账凭证付手续费2.70元、2022年3月第15号记账凭证付手续费10.40元,未经审批直接入账列支。

启翔服务公司:

2022年1月第10号凭证,付綦江区巧儿建材经营部C30混凝土路面施工费31,200元,凭合同、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记录入账,无完工验收资料及比选资料。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

机关:

1.2022年10月第40号记账凭证,付会议费2,850.00元,其中:450.00元属于加班餐费。

2.2022年10月第82号记账凭证,付綦齿四村棚改工程款100,000.00元(工程发票开具1,243,845.78元),未将已达支付条件的差额部分列支挂账。

3.2022年10月第83号记账凭证付遇仙桥社区棚改工程款400,000.00元(工程发票开具1,160,851.97元)、2022年10月第47号记账凭证付百步梯体育馆老旧小区改造款300,000.00元(工程发票且审批的支付金额均为688,310.58元)、2022年11月第57号记账凭证付森之顺松材线虫除治费30,820.00元(工程发票且审批的金额均为199,960.00元)、2022年5月第76号记账凭证付茂裕建筑綦齿改造项目款300,000.00元(发票与审批金额均为1,872,407.31元)、2022年5月第76号记账凭证付晨光綦齿便民服务中心屋顶防漏整治款300,000.00元(发票与审批金额均为461,629.93元,按合同约定应付97%)、2022年7月第22号记账凭证付重庆吉星保洁服务有限公司348,000.00元(发票与审批金额均为420,000.00元),以上均未将差额部分列支挂账。

4.2022年11月第102号记账凭证,付精卫中心重精神病人药费100,000.00元,列为“专用材料费”支出。

5.2022年3月第9号记账凭证,付工会补助费14,799.32元,列为“办公费”支出。

沱湾社区:

1.2022年7月第2号记账凭证收机关转入水电费补助17,312.99元、收永佳转入电费102.96元、康悦转入水电费1,419.05元,均列为“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2.2022年5月第9号记账凭证付垃圾袋和拖把费用42.00元、水费2,394.00元,2022年6月第9号记账凭证付助听器费用69.00元、水费2050.55元、电费691.34元,2022年7月第9号记账凭证付电费1,578.00元、水费1,909.00元,2022年7月第15号记账凭证付监控主机费1,399.00元,2022年7月第24号记账凭证付“七一”文艺演出、九孔桥安装监控费、垃圾桶费、电费等共26,095.94元,2022年7月第25号记账凭证付三棵树停车场安装道闸系统费21,066.23元,以上均列入“其他支出—其他”。

3.2022年6月第14号记账凭证付购投影仪费用4,790.00元、2022年7月第13号记账凭证付电脑费2,980.00元,以上均列入“管理费用—办公费”。

4.2022年6月第5号记账凭证,付单体变联体试点项目宽带费68.00元、电费636.12元、水费20.00元,全部列为“其他支出-单体变联体试点”。

5.2022年6月第15号记账凭证,付购停车场监控费用27,318.00元,列入“其他支出-停车场费用”。

春光村:

1.2022年1月第6号记账凭证,付水库伤残人员生活补助600.00元、页岩砖厂租用土地租金4,948.00元、退役军人慰问金4,400.00元,共计9,948.00元;2022年1月第13号记账凭证,付梅仁华鱼塘损失补助2,000.00元,维修坝子、围墙用石粉、水泥1,100.00元,支钢管及挖机租赁费31,520.00元,工程造价咨询费6,000.00元;以上均列入“其他支出—其他”。

2.2022年1月第15号记账凭证,调账,将原正常管理费用支出调为“其他支出”。

3.2022年2月第4号凭证,付春光村修路损坏綦齿社区围墙栏杆安装费3,850元,在“办公费”中列支。

新山村社区:

1.2022年10月第5号记账凭证,付文明城区购扫把、垃圾袋761.00元、储藏室电费30.69元、养老服务中心电费228.92元、养老服务中心水费1,472.3.6元,全部列入“其他支出—其他”。

2. 2022年10月第6号记账凭证,付电话费161.54元、电费1,544.40元、会议用矿泉水费260.00元,全部列入“管理费用-办公费”。

绍军劳务公司:

2022年2月第7号记账凭证,付搬运档案劳务费1,400.00元,列入“主营业务成本-车库成本”。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三)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等情况:古南街道松材线病集中除治项目存在合同未备案情况。合同于2022年12月12日签订,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应于7个工作日进行备案,经查询,截至检查之日仍未将合同上传系统备案。

以上行为不符合《关于明确我区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綦江财发〔2020〕538号)中第四条采购合同管理:“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合同登记备案。由区交易中心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当及时将合同送区交易公司进行数据登记,存档备查。”的规定。

(四)未按要求清理往来款项

截止2023年9月6日止,该单位往来呈现如下情况:一是对个人债权98,366.09元、对单位债权7,312,292.94元、应收保证金93,010.00元、危旧房土地复垦等借款117,800.00元未及时组织清收。二无形资产长期名义价值挂账,未及时更正。三是公共基础设施、长期待摊费用长期未进行摊销。四是“其他应付款”明细中“区财政超拨款”为-28,958,788.41元、“代扣职工个税” 为-78129.10元、“代扣职工住房公积金”为-71,605.13元等,均呈现异常。五是“其他应付款”明细中“公路建设款”结存额为8,967,460.07元、“林业资金”结存额为1524,851.23元、“城乡环卫补助”结存额为3,318,989.64元、“各类工作经费” 结存额为4,510,831.96元,均表现出未及时清理或拨付。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

(五)“白条”入账

机关:

1.2022年3月第58号记账凭证,付培训费500.00元,直接以领款单列支,无正式发票,也无相应培训印证资料。

2.2022年7月第133号记账凭证,付黄勇、杨昌玉5人党员发展对象培训费3,500.00元,直接造表发放,无正式发票。

沱湾社区:

1.2022年7月第10号记账凭证,付发放选民证务工费2,400.00元,直接造表发放。

2.2022年8月第13号记账凭证,付购买文化下乡演出费用10,000.00元,直接以自制付款凭证列支且缺少购买合同或协议。           

春光村:

2022年1月第14号记账凭证,付坝子、围墙维修人工费2,800.00元,直接造表发放。

绍军劳务公司:

2022年5月第9号记账凭证,付档案整理劳务费3,150.00元;2022年7月第12号记账凭证,付日常维修费4,197.00元;2022年9月第11号记账凭证,付日常维修费2,644.00元。以上均直接以自制付款凭证列支。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和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

(六)大额现金支付

2022年1月第135号凭证,现金额支付黎中全2000元、赵长云1000元、陈永林2000元,计5000元,应转账支付。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的规定。

(七)应缴未缴财政款

机关:

1.2022年5月第1号记账凭证,收各种往来款项,其中:收医保局转入生育保险27,138.56元,直接记入“各类工作经费”。

2.2022年7月第1号记账凭证,收各种往来款项,其中:收医保局转入生育保险157.44+400.00=557.44元,直接记入“各类工作经费”。

以上行为违反以上行为违反《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缴款义务人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征管的具体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政府非税收入及时、准确、完整地缴入各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银行账户,不得逃避缴纳义务。”的规定。

(八)差旅费管理不规范,涉嫌超范围报销费用

沱湾社区:

2022年7月第3号记账凭证付差旅费3,000.00元、2022年7月第4号记账凭证付差旅费2,960.00元、2022年8月第4号记账凭证付差旅费2,600.00元、2022年9月第5号记账凭证付差旅费2,600.00元、2022年10月第6号记账凭证付差旅费2,060.00元,社区干部以大量到城内购买办公用品、开会、学习等为由每次定额报销公杂费20.00元。

新山村社区:

2022年12月第5号记账凭证付开会、拿资料等出差费用2,580.00元,2022年11月第4号记账凭证付开会、拿资料等出差费用2,100.00元,均以城区内办公、汇报工作等为由,按每次20.00元出差地交通费报销。

以上行为违反《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的规定。

(九)挤占专项资金

机关:

1. 2022年11月第80号记账凭证,付高观花坝广告制作费69,816.29元,其中:占用“枣园、红星、沙溪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费”项目资金32,981.26元。

2.2022年11月第85号记账凭证,付雅筑建筑宗德村、花坝村四好公路工程款150,000.00元,占用“枣园、红星、沙溪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费”项目资金150,000.00元。

3.2022年3月第12号记账凭证,付2月个税106,691.75元,直接用“机关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垫支。

以上行为违反《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和第七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的规定。

(十)“三公”支出管理不规范

在其他科目中列支“三公”经费:

2022年8月第36号记账凭证,付再平2021年城管及机关环卫车辆维修费6,816.81元,列入“劳务费”支出。

以上行为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不符。

(十一)未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经查,该单位虽制定有相应内控管理制度,但未严格按规定,进行全面、系统地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且个别制度未得到严格执行。

机关:

1.2022年11月第72号记账凭证,付中都公司设计费34,500.00元,无比选等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资料。

2.2022年11月第78号记账凭证,付青岛公司监理费32,605.13元,无比选等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资料。

3.2022年5月第56号记账凭证,付星源科技公司保障房装修款200,000.00元,无比选等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资料。

4.2022年6月第46号记账凭证,付花坝村温家宝大棚修建项目480,000.00元,党工委会同意直接发包,无比选等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资料。

以上行为不符合《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渝财会〔2016〕38号)和《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操作指引》规定。

(十二)绩效管理不规范

绩效目标及指标的设置不科学。例如:綦江区古南街道办事处2022年度整体绩效自评项目仅设置5条指标,且无核心指标设置,未能全面、准确反映本单位职能责职。

以上行为违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綦江府发〔2019〕26号)中“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任务清单(三)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

四、处理处罚建议

(一)对原始凭证填制或取得不规范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第四款: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加强财务管理,补充完善相应手续。

(二)对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的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调整,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三)对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处理

根据《关于明确我区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綦江财发〔2020〕538号)文件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书面说明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情况、原因,建立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对未按要求清理往来款项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并将清理结果反馈区财政局。

(五)对“白条”入账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第二款“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鉴于该单位违规金额相对不大、影响较小,责令该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重新取得正式发票,同时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防患未然。

(六)对大额现金支付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的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强化财务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七)对应缴未缴财政款的处理

根据《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中第六款“拖延、滞压、截留应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的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及时清理并将应缴未缴的非税收入全部解缴入库。同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提高法治意识,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八)对差旅费管理不规范,涉嫌超范围报销费用的处理

根据《预算法》第九十五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将超报销费用部分追回并及时上缴区国库;考虑到金额相对较小,且未发现有主观现象,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提高审核责任,同时完善相关内控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九)对挤占专项资金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四)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的规定,考虑到被挤占的项目资金金额相对不大、造成影响较小,责令被检查单位深刻反省,及时归垫被挤占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批评教育,组织相关人员加强《预算法》等相关财经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出现。

(十)对“三公”支出管理不规范的处理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责令该单位举一反三、认真查找问题,完善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与执行,完善相关内控制度,积极整改。对确已不能整改的说明原因,并制定切实可行办法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十一)对未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处理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渝财会〔2016〕38号)和《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操作指引》要求,责令被检查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科学、系统地完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管控点,并严格执行。

(十二)对绩效管理不规范的处理

根据《重庆市綦江区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相关要求,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整改,切实加强绩效目标及指标设置合理化和具体化,设置核心指标准确反映本单位职能责职,并上传完善佐证资料,扎实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意见书面报送区财政局。

联系人:李俞庆        电话:48669367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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