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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的财政检查报告

日期:2024-01-15

财 政 检 查 报 告

(正式报告)

财政机关名称: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被检查单位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

检查组组长:杜远睿

检查组成员: 张天伟       李俞庆    罗 成

检查组联系电话:48659667 48669367

检查报告日期:202312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和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我局决定派检查组自2023年11月1日开始,对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会计信息质量、内控建设及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票据管控、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近两年各项检查(巡视巡察)发现问题整改、中小企业清欠情况、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等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概况

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属綦江区财政一级预算行政单位,法人代表:黄昌平,职务:中共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委员会副书记、镇人民政府镇长。该单位包含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本级(机关),及下设农业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退役军人服务站、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建设环保服务中心、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等7个事业单位。该单位行政编制34人,事业编制48人,共有正式编制82人,在编在岗75人;临聘人员8人(均为机关临聘人员),全日制机关公益性岗位人员6人;公务车辆编制7辆,实有公务车6辆。

(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基本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财政办公室为本单位会计机构,分管领导:瞿霞,职务:党委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财务负责人:王朝攀,另设总预算及机关会计1名,机关出纳1名;村居财务代理中心会计、出纳各1名,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能力。

(三)账套设置和会计核算情况

该单位共设有五套账:1.总预算账套,适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2.行政账套,适用《政府会计制度》。3.事业账套,适用《政府会计制度》。4.农村财务(代管中心)账套,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5.工会账套,执行工会会计制度。

(四)内部控制建设基本情况

被检查单位制定有《隆盛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隆盛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隆盛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隆盛镇公务用车管理制度》、《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社区)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会计内部控制中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能有效防备会计业务内部控制风险,但仍存在个别内控制度未严格执行,仍需继续完善。

二、检查方式、检查范围、检查内容

(一)检查方式

检查组主要采用以下方式:一是详细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相关文件资料、有关政策文件;二是延伸检查石梁村等,入户调查走访相关人员;三是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进行检查。

(二)检查范围

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办事处机关、工会、石梁村等的票据管理、财务核算、政府采购、货币资金管理、津贴补贴发放、国有资产管理、内控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近两年检查(巡视巡察)发现问题整改、中小企业清欠情况、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等。

(三)检查内容

被检查单位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票据使用、费用报销、非税收入解缴、津补贴发放、执行政府采购、货币资金管理、账务处理、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等事项,延伸检查了石梁村等。

三、检查存在的问题及认定依据

(一) 原始凭证填制或取得不规范

机关:

1.2023年1月第1号记账凭证,付村(社区)目标考核先进个人奖28,000.00元,无考核文件与结果通报等附件。

2.2023年1月第48号记账凭证付小车洗车费5,760.00元、2023年2月第66号记账凭证付公车洗车费4,290.00元,均无具体洗车时间记录表等明细资料。

3.2023年1月第160号记账凭证付餐桌、储物柜等办公家具8,760.00元;2023年1月第166号记账凭证付采购电脑费4,980.00元;2023年2月第3号记账凭证付执法装备购置款200,000.00元,均未经验收人签署验收意见。

4.2023年1月第164号记账凭证付会议用餐20笔16,524.00元;2022年1月第89号记账凭证付加班便餐1,508.00元;申报审批单均为“公务接待申报审批单”,与实际业务不匹配。

5.2023年1月第225号记账凭证付振兴村800KV占地及青苗补偿费114,309.51元;2023年1月第230号、231号、232号、233号、234号、235号、236号记账凭证付天然气管道工程占地及青苗补偿费分别为166,842.75元、35,526.50元、30,086.25元、70,253.00元、87,588.00元、897.75元、71,238.00元,均无领导审签资料。

6.2023年2月第90号记账凭证,付2023年镇长代表活动经费19,800.00元,其中:“吴超”未签字领取,实际发放金额应为19,500.00元,二者相差300.00元。

7.2022年10月第69号记账凭证,付短信费15.00元,未经审签即支付入账。

8.2022年12月第349号记账凭证,取现50,000.00元,无取款凭据。

9.2022年12月第350号记账凭证,付石梁村排水沟整治款66,502.31元,无审批资料。

10.2022年12月第351号记账凭证,付周艺借款50,000.00元,原始凭据为“付款凭证”,而非借据。

石梁村:

2022年4月第4号记账凭证付多人多次差旅费共2,100.00元;2022年6月第4号记账凭证付多人多次差旅费共2,100.00元;“差旅报销单”中明细金额栏均无数,仅有合计数,且小写合计金额均未填写。

重庆石梁民心劳务有限公司:

1.2022年6月第2号记账凭证,付企业网银服务费50.00元,未经领导审签即直接入账列支。

2.2022年12月第1号记账凭证,收利息收入34.91元,其中:6月利息收入11.85元直接凭会计说明,无银行收款凭据直接列收入账。

重庆辰发商贸有限公司:

2022年6月第3号记账凭证,付企业网银服务费282.50元,未经领导审签即直接入账列支。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

机关:

1.2023年1月第57号记账凭证,付2021年优秀等嘉奖10,500.00元,列为“行政运行-劳务费”支出。

2.2023年1月第224号记账凭证付教师慰问礼品费15,985.00元、2023年2月第9号记账凭证付2022年办公费190,000.00元、2023年2月第83号记账凭证付应急追阳用车费3,450.00元,均列为“对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补助-生活补助”支出。

3.2023年2月第68号记账凭证付遗属补助10,174.00元、2023年2月第18号记账凭证付遗属补助10,174.00元,均列为“行政运行-办公费”支出。

4.2023年3月第61号记账凭证,付巡防租车费7,200.00元,列为“其他公共安全支出 —其他商品和服务项目支出”。

5.2023年3月第140号记账凭证,付场镇保洁费40,359.38元,审批支付金额均为122,740.00元,财务会计未将差额列支挂账。

6.2022年1月第80号记账凭证,付接待费5,000.00元,其中:2,100.00元为人大代表培训法律知识用,非接待用餐。

7.2022年11月第16号记账凭证付村居疫情防控经费190,000.00元、2022年11月第17号记账凭证付特困人员住院费用63,553.59元,均列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用材料费”支出。

8.2022年4月第90号记账凭证,付意外险费用21,400.00元,支出核算金额为24,100.00元,相差2,700.00元。

9.2022年5月第104号记账凭证,付篮球比赛缴保证金等2,800.00元,其中:2000.00元为保证金,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文化资金”。

10.2022年8月第17号记账凭证,付村社安装水表3,000.00元,列为“农村水利-印刷费”支出。

11.2022年8月第47号记账凭证,付云办公、云视讯费用24,330.00元,列为“森林资源培育-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石梁村:

2023年5月第3号记账凭证,付电脑1台及操作系统共5,250.00元,直接全额记入“管理费用”,未按制度分月计提折旧。

重庆石梁民心劳务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第2号记账凭证,收村办公室排水沟整治工程款66,502.31元,按审计结算报告应收金额为66,771.55元,差额269.24元未按权责发生制列收挂账。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三)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机关:

1.2023年2月第23号记账凭证,付綦江区豪恩家居经营部家具款55,669.57元,合同价为86,928.00元,无申报计划及财政审批情况记录。

2.2022年4月第55号记账凭证,付购复印机款10,298.00元,无申报计划及财政审批情况记录。

以上行为不符合《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渝财规〔2020〕14号)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綦江财发〔2021〕333号)相关规定。

(四)未按要求清理往来款项

截止2023年11月27日止,该单位往来呈现如下情况:一是对个人债权409,701.14元长期挂账,未及时组织清收。二是“其他应收款-工程预付”余额3,940,995.00元,近1年来仍未转支或收回。三是“专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固定资产折旧余额年初与当前一致,未及时计提。四是“应缴财政款”余额-17,926.77元、“应付职工薪酬”余额7,250.70元等出现异常。五是“其他应付款-决算列报转出”余额1,153,225.50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支付。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

(五)公务卡管理不规范

1.2022年3月第55号记账凭证,付王振垫付消防车保险费4,432.43元,直接转“王振”个人账户。

2.2022年3月第59号记账凭证,付陈凤保险垫支款3,000.00元,直接转“陈凤”个人账户。

3.2022年12月第42号记账凭证,付杨应彬垫付双英猪场合同解除诉讼费2,375.00元,直接转“杨应彬”个人账户。

以上行为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规定。

(六)超范围、超标准报销费用

机关:

1.2022年1月第74号记账凭证以保险无赔偿名义付驾驶员奖励2,327.87元、2022年1月第75号记账凭证以保险无赔偿名义付驾驶员奖励1,708.51元、2022年1月第76号记账凭证以保险无赔偿名义付驾驶员奖励2,327.87元,均无文件依据。

2.2022年3月第51号记账凭证,付许建豪参加市委学校培训费用3,316.92元,无培训通知,其中:培训20天以每天100.00元伙食补助报销费用2,000.00元,除去往返时间外,实际多报销1,800.00元。

以上行为违反《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之规定。

(七)“三公”支出管理不规范

机关:其他科目中列支“三公”支出。

1.2022年8月第16号记账凭证,付公务车油费3,000.00元,列为“行政运行-其他交通费用”。

2.2022年8月第64号记账凭证,付公务车过路费111.00元,列为“森林资源培育-基础设施建设”。

3.2023年1月第76号记账凭证,付小车加油费3,000.00元,列为“行政运行-办公费”支出。

4.2023年1月第146号记账凭证,付公车保险费2,762.37元,用“基层治理-专职干部误工补贴”项目资金支付。

以上行为违反《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的规定。

(八)未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经查,该单位虽制定有相应内控管理制度,但未严格按规定,进行全面、系统地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且个别制度未得到严格执行。

机关:

2023年2月第3号记账凭证,付执法装备购置款200,000.00元,无体现公平、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等比选资料。

石梁村:

2023年2月第3号记账凭证,付村办公室周边环境整治工程款257,118.00元,按合同应扣3%作质量保证金而支付时未作任何扣减。

以上行为不符合《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綦江财发〔2021〕333号)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渝财会〔2016〕38号)《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操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九)资产管理不规范

机关:

1.2023年1月第160号记账凭证付办公家具储柜2个4,400.00元、实木餐桌1套3,220.00元,2023年1月第166号记账凭证付采购电脑1台4,980.00元,2023年1月第206号记账凭证付胶桶6个10,000.00元,2023年1月第220号记账凭证付消毒柜、空调4,900.00元,2023年1月第222号记账凭证付电脑1台4,500.00元,2022年4月第55号记账凭证付购复印机款10,298.00元,2022年7月第85号记账凭证付核酸检测用品8个身份阅读器11,200.00元,2022年8月第83号记账凭证付蓄水箱费2个4,860.00元,2022年8月第110号记账凭证付台式计算机1台4,650.00元,以上财务会计均直接列为费用支出,未通过“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2.2023年2月第3号记账凭证付执法装备购置款200,000.00元、2023年2月第23号记账凭证付綦江区豪恩家居经营部家具款55,669.57元、2023年2月第82号记账凭证付重庆能泰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然气报警设备款20,000.00元,均直接冲减往来款,未通过“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3.2022年1月第116号记账凭证,付公务车购置税13,256.64元,未计入公务车价值,也未通过“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4.部分接收的老旧村小校舍、兽医站用房存在历史遗留问题,产权归属不够明晰,存在纠纷矛盾。

5.部分闲置的村小校舍及老乡场办公用房年久失修,未及时处置。

6.以前法院判决的房屋未及时收回,存在历史遗留问题。

以上行为不符合《重庆市綦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綦江府发〔2021〕20号)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三)负责本单位资产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系统维护及日常检查等工作;”的规定。

(十)绩效管理不规范

绩效目标及指标的设置不科学:

该单位2022年度整体绩效自评项目绩效指标设置“资金支付及时率≥90% ,指标权重15,指标得分15”属于重复设置指标。

以上行为不符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綦江府发〔2019〕26号)中“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任务清单(三)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

(十一)预决算公开不规范

抽查隆盛镇人民政府(本级)2022年决算发现:“三公”经费分项说明中无“因公出国(境)”情况说明、公开表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08表)”;2023年预算发现:部门收支总体情况中“收入预算”无与上年比较方面的说明、“三公”经费分项说明中无“因公出国(境)”的比较说明。

以上行为违反《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和《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73号)“一、大力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二)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要在继续做好财政预算决算和部门预算决算公开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三公”经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政审计信息公开力度。一是着力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在2012年工作基础上,2013年要进一步细化公开中央部门“三公”经费,“三公”经费预算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增长的中央部门,要细化说明增长的原因。细化中央部门2014年预算编制,将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公开为购置费和运行费。”的规定。

四、处理处罚建议

(一)对原始凭证填制或取得不规范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第四款: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加强财务管理,补充完善相应手续。

(二)对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的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调整,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三)对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处理

根据《关于明确我区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綦江财发〔2020〕538号)文件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书面说明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情况、原因,建立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对未按要求清理往来款项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并将清理结果反馈区财政局。

(五)对公务卡使用不规范的处理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相关要求,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整改,切实加强内控管理,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管理制度,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六)对超范围、超标准报销费用的处理

根据《预算法》第九十五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之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完善相关内控管理,将超报销费用部分追回并及时上缴区国库。考虑到金额相对较小且无较大不良影响,建议由该单位直接对相关责任人员展开批评教育,提高审核责任,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七)对“三公”支出管理不规范的处理

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的规定。鉴于2022年账务已结转,不能更正,责令该单位对2023年会计账务错用会计科目部分及时调账更正。考虑到该单位违法情节较轻,建议由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提高法治意识。同时举一反三、认真查找问题,完善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与执行,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并制定切实可行办法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八)对未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处理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渝财会〔2016〕38号)《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操作指引》《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綦江财发〔2021〕333号)文件要求,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科学、系统地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相关缺失管控点内容,并严格执行。

(九)对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的处理

根据《重庆市綦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责令被检查单位下属单位对所属固定资产进行单独入账,扎实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十)对绩效管理不规范的处理

根据《重庆市綦江区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相关要求,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整改,切实加强绩效目标及指标设置合理化和具体化,设置核心指标准确反映本单位职能责职,并上传完善佐证资料,扎实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十一)对预决算公开不规范的处理

根据《预算法》和《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73号)相关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对2022年本级决算公开情况中:“三公”经费分项中说明“因公出国(境)”情况,公开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08表)”。对本级2023年预算公开中:说明部门收支总体情况中“收入预算”、“三公”经费分项说明中“因公出国(境)”和上年的比较。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意见书面报送区财政局。

联系人:李俞庆电话:48669367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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