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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重庆市綦江区渝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财政检查报告

日期:2024-01-15

财 政 检 查 报 告

(正式报告)

财政机关名称: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被检查单位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渝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检查组组长:杜远睿

检查组成员: 张天伟   杨 青   罗健瑛   李俞庆

检查组联系电话:48659667 48669367

检查报告日期:202312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和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财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我局决定派检查组自2023年11月24日开始,对重庆市綦江区渝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会计信息质量、内控建设及实施、票据管控、资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概况

重庆市綦江区渝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为重庆市綦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国有企业,为区国资委独资控股,主要业务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验检测服务;法人代表:严儒,职务:董事长、总经理。该单位暂未核定编制,公司现有合同工45人,劳务派遣人员8人。

(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基本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渝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为本单位会计机构,分管领导:严儒,职务:董事长、总经理;另有会计1名、出纳1名;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能力。

(三)账套设置和会计核算情况

该单位共设有两套账:1.公司账套,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2.工会账套,执行工会会计制度。

(四)内部控制建设基本情况

被检查单位制定有《重庆市綦江区渝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制度》、《重庆市綦江区渝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重庆市綦江区渝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行政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会计内部控制中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能有效防备会计业务内部控制风险,但仍存在个别内控制度未严格执行,仍需继续完善。

二、检查方式、检查范围、检查内容

(一)检查方式

检查组主要采用以下方式:一是详细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相关文件资料、有关政策文件;二是延伸检查工会会计账目;三是入户调查(或电话查访)相关人员,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进行检查。

(二)检查范围

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重庆市綦江区渝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票据管理、财务核算、货币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内控建设及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等。

(三)检查内容

被检查单位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票据管理、财务核算、货币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内控建设及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等事项,延伸检查了工会账目。

三、检查存在的问题及认定依据

(一)原始凭证填制或取得不规范

工会:

2022年9月第2号记账凭证,付工会中秋节、国庆节福利发放39,600.00元,属批量转发但无发放银行签章确认或成功发放的明细等附件(注:其他节日发放款有类似现象)。

公司:

1.2022年5月第55号记账凭证,付4笔接待费共4,799.00元,接待人、陪同人只有数量、无具体人员信息。

2.2022年9月第81号记账凭证,付内审加班餐630.00元,无报批手续、加班用餐人员明细资料。

3.2023年1月第31号记账凭证,付原检测中心借款25,000.00元,无对方借款票据,也无文件等说明。

4.2023年3月第31号记账凭证,付原检测中心借款38,000.00元,无对方借款票据,也无文件等说明。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二)“白条”入账

公司:

1.2022年5月第73号记账凭证,付通达电器维修部机电设备维修安装费4,945.00元,以自制“费用报销单”直接支付入账。

2.2022年6月第40号记账凭证,付设备维修费共6,000.00元,以自制“费用报销单”直接支付入账。

3.2022年7月第30号记账凭证,付材料拆除人工费600.00元,以自制“费用报销单”直接支付入账。

4.2022年8月第105号记账凭证,付设备维修费共3,810.00元,以自制“费用报销单”直接支付入账。

5.2022年12月第38号记账凭证,付租金6,000.00元,票据为往来收据。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和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

(三)会计核算不规范

公司:

1.2022年5月第55号记账凭证,付4笔接待费共4,799.00元,其中接待用酒未记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其余接待中用酒同理)。

2.2022年5月第56号记账凭证,付购买接待用酒款9,444.00元,批量购酒直接列支记入“管理费用-业务接待费”。

3.2022年6月第21号记账凭证,付购买接待用酒款2,880.00元,批量购酒直接列支记入“管理费用-业务接待费”。

4.2022年8月第94号记账凭证,计提陈杨医疗费710.49元,记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四)未严格执行会计监督制度

1.经查询,该公尚未建立薪酬总额控制、人员编制控制等内部制度。

2.2022年10月第74号记账凭证,付公司职工加班、值班补助1,471.20+6,900.00=8,371.20元,加班部分与平时工资表中加班补助、值班补助重合,内部监督制度未健全到位。

3.2022年11月第34号记账凭证,付加班补助828.00元,与平时工资中加班补助重合,内部监督制度未健全到位。

以上行为不符合《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的规定。

(五)未按要求清理往来款项

截至2023年12月15日,该公司尚有85户6,409,183.90元未及时进行清收。

以上行为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七条“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算、催收,定期与对方对账核实。”的规定。

(六)大额现金支付

公司:

1.2022年4月第6号记账凭证,付郑元林代付公车油卡费用2000.00元,直接转入“郑元林”个人账户,缺少郑元林垫付回执。

2.2022年4月第9号记账凭证,付郑元林代检测服务费1,200.00元,直接转入“郑元林”个人账户,缺少郑元林垫付回执。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的规定。

(七)资产管理不规范

1.2022年9月第85号记账凭证,付试验检测机械标准筛振筛机1台,价值2,600.00元,直接记入生产成本,未记入“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2.2022年9月第89号记账凭证,付电子天平2台,价值4,350.00元,直接记入生产成本,未记入“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3.2022年12月第24号记账凭证,付打印机1台,价值1,300.00元,直接记入生产成本,未记入“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的规定。

四、处理处罚建议

(一)对原始凭证填制或取得不规范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第四款: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加强财务管理,补充完善相应手续,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强化对财经法规的学习,切实提升财经管理水平。

(二)对“白条”入账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第二款“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鉴于该单位违规金额相对不大、影响较小,责令该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重新取得正式发票,同时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防患未然。

(三)对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的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调整,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四)对未严格执行会计监督制度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的规定,鉴于企业实行薪酬总控管理,该企业未建立薪酬制度,无法核定是否超标,责令被检查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科学、系统地建立薪酬总额控制和人员编制控制等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

(五)对未按要求清理往来款项的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责令被检查单位及时清理收回往来款项,并将清理收回结果书面反馈区财政局。

(六)对大额现金支付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的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强化财务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七)对资产管理不规范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的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对所属固定资产进行单独入账,扎实做好资产管理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意见书面报送区财政局。

联系人:李俞庆        电话:48669367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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