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
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本机关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20271/2020-00463 [ 发文字号 ] 綦发改价〔2020〕11号
[ 主题分类 ] 物价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发展改革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綦发改价〔2020〕11号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区内各燃气企业,各车用CNG加气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我区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28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

(一)工业用气销售价格由2.31元/立方米下调为2.07元/立方米;

(二)商业集体用气价格2.45元/立方米下调为2.21元/立方米;

(三)车用CNG销售价格由3.42元/立方米下调为3.18元/立方米(按质量计算,由5.02元/kg下调为4.67元/kg)。

二、切实落实降价政策

(一)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降价政策,做好执行时间追溯、政策衔接、气费清算结算,尽快将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燃气企业要加强供需衔接,在保障民生用气的前提下,确保非居民用气需求,保持市场平稳运行。疫情防控期间,燃气企业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纳气费的用户,要切实落实“欠费不停供”措施,保障用户正常用气。

(三)各燃气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通过线上线下服务渠道,主动宣传降价政策,做到政策知晓全覆盖。

三、降价执行时间

(一)此次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其中,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用户2月1日至2月21日用气量按照调整前价格的90%结算,2月22日起用气量按照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二)车用CNG终端销售价格自2020年3月19日零时执行,执行至2020年7月26日24时。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中心

新媒体矩阵

营商环境

微博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