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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日期:2024-03-15
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件) 罚没金额(万元) 简易程序数量(件) 一般程序数量(件) 法制审核数量(件) 涉嫌犯罪移送案件数量(件) 司法机关受理案件数量(件)
警告 通报批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其他行政处罚 合计


审核数量 纠错数量

1 执法支队 0 0 28 26 0 0 0 0 0 0 0 0 65 119 854.04 0 0
0 0 0














































合计 0 0 28 26 0 0 0 0 0 0 0 0 65 119 854.04 0 0
0 0 0
说明:
1.统计范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法制审核的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2.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驱逐出境等。
3.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计入一件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7)行政拘留。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5.警告行政处罚,属于要式行政行为,必须作出并送达书面处罚决定书。口头警告属于一般的批评教育,不具有强制力,不属于行政处罚。
6.乡镇(街道)受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如应急、消防、道路交通委托执法事项)应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计入对应栏目。
















填报人:甘江 联系方式:8589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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