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
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本机关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2020-2797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金融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国资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关于印发《綦江区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綦江区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办法

(试行)

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是畅通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和金融需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司法工作和金融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健全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利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全方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公正原则。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二)调解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三)高效便民原则。根据金融纠纷实际,灵活确定解纷方式,强化信息技术深度应用,提升解纷效率,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
  三、组织领导
  (一)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法院、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分管负责人任召集人,成员单位有区人民法院、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巴南中心支行、巴南银保监分局

(二)职能职责

1.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建立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协调重大典型金融纠纷案件调解工作;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情况进行评估,不断优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

2.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人民法院:依法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参与研究綦江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规划,落实委派、委托调解,充分调动诉讼程序外诉源治理工作和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的积极性,引导当事人通过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解决纠纷;按照联席会议要求,指导、督促、检查辖区内各相关部门落实好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各项工作,对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提供便捷通道保障执行。区法院承办部门为民二庭、立案一庭。

人行巴南中心支行:指导在綦金融机构加强宣传引导,强化金融机构能调尽调意识,将金融纠纷调解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

巴南银保监分局:加大宣传力度,扩大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影响力,加强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支持力度,推动金融纠纷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的建设和完善。

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主动融入现代化社会治理建设,负责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做好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解决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中的困难,负责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信息的采集、整理、存储等工作,将金融纠纷调解情况作为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项的考核依据之一。

四、工作内容

推动建立健全覆盖面广、适应性强、高效便民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体系,在綦江区现有律师调解工作制度框架下,探索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建设试点,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先行先试,制定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

(一)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的设立

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制定自身的组织架构、业务流程、档案管理等制度规范,不断完善组织建设,要加强调解员政治素养、职业道德、调解技能的培训,强化调解员队伍建设,确保调解活动规范、有序、公正、高效地进行。

1.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辖区内注册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2)近五年内无有效投诉、无执业纪律处分、无行政处罚、无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

3)依法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

4)有充足的人力资源保障;

5)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

6)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2.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重庆市綦江区注册的执业律师;

2)近五年内无有效投诉、无执业纪律处分、无强制执行记录、无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

3)思想品德良好,职业素养较高,具有丰富的调解工作经验;

4)身体健康,能保证从事调解工作所必须的时间和精力;

5)具有保密意识,遵守调解保密要求,保守在履责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

6)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的制度建设

1.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鼓励金融纠纷调解组织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备忘录或者协议的方式,推出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对赔付金额在一定数额内的金融纠纷,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业惯例,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纠纷解决意见。
  2.建立中立评估机制。对于争议较大、具有典型性的金融纠纷,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以聘请无利害关系的独立专家,作出建议性评估报告,供当事人参考,也可以邀请金融、司法等行业领域的专业人员,作为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金融机构处理疑难、复杂投诉,可申请调解组织指派独立专家出具金融消费纠纷中立评估意见,以中立评估意见为参考,与投诉人协商处理方案。
  3.建立一站式金融纠纷解决机制。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是独立于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管理部门的专业性金融纠纷解决机构,提供投诉+调解+裁决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提升金融投诉渠道的可得性和便利性。
  (三)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的工作流程
  1.案件受理: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可自愿向金融纠纷调解室申请调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委派金融纠纷调解室受理。

2.调解备案: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依据《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关于程序、时限等强制性要求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调解流程、档案管理等制度,开展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并及时将纠纷案件处理结果上报备案。
3.效力确认: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

(四)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的经费保障

对符合要求设立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自愿进行备案管理,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给予纠纷调解办案补贴,弥补调解误工、误餐、交通等方面的费用。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坚持低价有偿的原则,适当收取调解费(不得超过律师调解工作制度框架下约定标准)。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扎实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畅通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二)注重宣传,积极引导。要通过示范案例、宣传教育等多种方式,提升金融纠纷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减轻纠纷化解成本,依法理性维护权利。

(三)加强指导,有效监督。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联席会议统筹指导、监督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的工作,促进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独立、公正、便捷、高效地处理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金融纠纷,提高金融纠纷处置效率,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中心

新媒体矩阵

营商环境

微博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