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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11-26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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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区属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根据市国资委印发的《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渝国资发〔20111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是指由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由重庆市綦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

第三条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根据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可追溯的生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六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辅助指标和专项指标构成。

(一)基本指标由利润总额、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构成。

1.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并由区国资委核定后的企业利润总额。(税费返还、出口退税、财政补贴等政府政策性扶持所得予以剔除。)

    2.资产负债率是指公司年末的负债总额同资产总额的比率。

3.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

(二)辅助指标由区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分户确定。

(三)专项指标按区国资委决定纳入企业年度考核的专项工作任务设定。

各指标权重由区国资委根据企业行业性质及特点在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企业申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企业负责人按照区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区国资委。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区国资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区国资委主任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

第九条  区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季度将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区国资委。区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区国资委报告。

第十条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于2月底前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区国资委。

(二)每年4月底前,区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和监事会签字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核实认可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和监事会对企业财务的检查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区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十一条 由于清产核资、工作调动、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宏观政策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区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对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较大损失、造成较大安全责任和质量责任事故、经营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有较大社会影响、国有资产未达到保值增值要求等,设立为限定(否决)指标。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区国资委决定。

第十四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年度考核结果和任期考核分析构成,权重分别为75%25%

第十五条任期考核分析,依据企业负责人的任期审计和企业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结合企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及领导班子测评结果综合考评做出。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主要用于:

(一)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奖惩的依据;

(二)企业负责人工作评价的主要依据;

(三)企业负责人任免的基本依据;

(四)企业改进经营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情况,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 BCDE五个级别。

第十八条  任期考核最终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第十九条区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年度考核结果为A级或任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企业负责人以及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可以向区国资委申请特别奖励;年度考核结果为E级或任期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企业负责人,将根据情况对其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区国资委根据本办法制定《綦江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具体组织实施考核。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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