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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7398230135/2021-00123 | [ 发文字号 ] | 綦江府发〔2016]8号 |
[ 主题分类 ] | 交通、工业、信息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16-03-23 | [ 发布日期 ] | 2016-03-24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机动车非法营运整治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机动车
非法营运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开展好道路交通安全和机动车非法营运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无牌无证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超速、超载车辆;禁停路段乱停乱放的车辆;轿车、面包车、两轮摩托车等非法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组织化非法营运、跨区域非法营运及群众举报、影响恶劣的非法营运车辆;长期盘踞在车站及周边等重点窗口地区的“羊儿客”;在整治过程中聚众闹事、阻扰执法和暴力抗法的组织者和骨干人员。
二、整治主体:区交委为非法营运整治工作的主体,区公安局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的主体,各街镇人民政府根据委托协议负责本辖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和非法营运整治工作;区交委和区公安局应定期抽调人员对重点区域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信访、残联、市政、工商、质检等部门密切配合。
三、纪律要求: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干部职工租乘非法营运车辆;严禁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从事或参加非法营运;严禁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干扰执法;严禁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四、违法处理:违反本通知规定,由交通、公安、市政、监察等部门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违反工商、质检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工商、质检等部门根据相应规定一并处罚。对妨碍执法、暴力抗法、谩骂、殴打执法人员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綦江府发〔2013〕2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