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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750076936P/2021-0004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教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各教育督导责任区,各中小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学籍信息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关于尽快修订印发省(区、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市教委对已实施的《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渝教基〔20147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611月修订)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变化条款

(一)删除条款

删除《办法》中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借读及(一)(二)(三)(四)条规定。删除《办法》中第四章第二十二条休学、复学因出国等原因休学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

(二)增加条款

由于教育部允许出国留学等状态办理转学,不作为休学办理。因此,在《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转学中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增加出国留学

(三)修订条款

将《办法》中凡涉及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核查把关的审核表述,均改为核办

二、相关说明

新修订的《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见附件)从2016121日起开始执行。 20141124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印发的《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6

11月修订)

附件:《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6年(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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