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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750076936P/2023-00398 [ 发文字号 ] 綦教财〔2020〕4号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教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育督导责任区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重庆市綦江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0423



重庆市綦江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区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由綦江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执行的的资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免教科书费补助金、免住宿费补助金、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学前教育的保教费生活费补助金、建卡大学生学费资助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教学各级各类学校(含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区教委按职责共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区教委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区教委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校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局、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学前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学前教育资助:对象为全区所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农村建卡立档贫困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孤儿、困境儿童、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因天灾人祸、父母重大疾病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公民(办)在园幼儿。资助标准为保教费平均每人每年1500元,生活费每人每年660元。幼儿园不得再向受助幼儿收取保教费和生活费等其他费用。

第六条义务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对象为重庆市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子女、农村建卡立档贫困户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孤儿、困境儿童、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因天灾人祸或父母重大疾病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寄宿学生。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二)非寄宿建档立卡学生生活补助。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寄宿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资助标准按小学每生每年1200元、初中每生每年1400元拨付学校,学生免费午餐。

(三)非寄宿家庭经济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寄宿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困境儿童、因天灾人祸或父母重大疾病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第七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免收学费。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校在读的农村建卡立档贫困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特困救供养学生、孤儿。免收学费标准按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

(二)国家助学金。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校在读的农村建卡立档贫困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特困救供养学生、孤儿、困境儿童、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因天灾人祸或父母重大疾病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分三档:建档立卡贫困生每生每年3000元、除建卡贫困学生外的其他贫困生为每生每年1500元或2500元。

(三)免费提供教科书。资助具有重庆市正式学籍的我市所有全日制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建卡贫困户学生。对学生就读所在高中学校进行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照每生每学年平均400元的标准补助给学校。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免收学费。对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学生给予免学费资助。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得超过3年。免收学费标准按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在读的农村建卡立档贫困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特困救供养学生、孤儿免学费、困境儿童、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因天灾人祸、父母重大疾病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建档立卡贫困生每生每年3000元,除建卡贫困生外的其他贫困生为每生每年2000元。

(三)免费提供教科书。资助具有重庆市正式学籍的我市所有全日制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建卡贫困户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学生。其中:在校就读的三年级学生,按照一个学期计算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5年,按照每生每年平均400元的标准补助给学校。

(四)免住宿费。资助具有重庆市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上期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得超过2.5年。资助标准按每生每年500元执行。

第九条   建卡大学生学费资助范围及标准

重庆籍建档立卡大学生学费资助,指纳入重庆市贫困农户公开查询系统管理,经户籍所在区扶贫、教育、财政部门共同确认,在市内外普通高校或高等职业院校就读、教育层次为全日制本专科学历教育的学生。成教、自考、函授、技师学院、专修学院的学生和研究生不享受资助。在校期间已免除学费的免费师范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和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等不重复享受资助。实际学费标准在8000元以内的全额补助,超过8000元的定额补助8000元。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区财政、区教委等部门、单位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一条区教委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保障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力量;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财务管理。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国家、市、区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资金发放方式和发放时间,各学校必须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各类资助资金,切实发挥资助实效。要减少资助资金发放的中间环节,从学校财务部门直接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卡或学校食堂账户,保障学生能在校正常就餐。要建立完善学生资助资金发放签收和确认反馈机制。

第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受助学生获得的各类资助资金进行二次分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侵占、挪用资助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资助评审管理、资金发放、质疑处置等任何环节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区财政局、区教委等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区财政局、区教委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区财政局按照各级财政部门要求,实施学生资助资金监管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各学校要结合实际,通过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少于3%的经费用于学生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幼儿园应按照事业收入的5%提取资金,专项用于本园幼儿保教费和生活费资助。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区教委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

第十八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重庆市綦江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执行,若国家资助标准发生变化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教委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春季学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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