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林业局关于公开引进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企业的公告
为有效提升我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能力,打好“蓝天保卫战”,减小疫木集中除治期间的森林防火压力,有效降低松材线虫病疫木焚烧过程中空气污染,按照国家林草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要求,我区2022年成立了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企业,并进行试行,现结合试行情况,进一步规范疫木除害企业的管理及运行,使我区松材线虫病疫木得到有效处置及合理规范利用,通过公开发布,公平考核的方式,有效引进具备相关处置要求的企业,现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森林资源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在严格按照《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化开展松材线虫病疫木无害化安全处置,有序引导属地政府、除治队伍、涉木企业参与松材线虫病防控。綦江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企业目录库的建立采取“网上公告、自愿报名、资格审查、实地考察、择优录取”的形式进行确定,条件合格的纳入綦江区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企业库。
二、入库企业基本条件
(一)企业性质
办理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且注册地、经营地址在綦江区内,经营范围包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木制品加工相关经营范围。
(二)合法经营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和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社保缴纳证明加盖公章);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其他条件
办理有植物检疫登记证,依法开展植物检疫,近三年中,未发生因擅自采伐、收购、加工、经营松木及违反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等行为被主管部门行政或刑事处罚。已入库的企业试行期间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包括场地规范、制度上墙、运输管理规范、进出台账清楚、经营合法合规等相关要求)。
三、技术与设备要求
根据国家林草局《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中关于疫木处理的规定,从事綦江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的企业,可对松疫木进行粉碎(削片)、旋切两种处理方式,参与申报的企业必须具有处理松疫木的设施设备且符合上述方案规定的下列要求。
(一)粉碎(削片)处理
从事粉碎(削片)处理松疫木的必须具备粉碎(削片)机器设备,且粉碎(削片)机对疫木及直径超过1厘米的枝桠进行粉碎(削片),粉碎物短粒径不超过1厘米(削片厚度不超过0.6厘米)。疫木粉碎(削片)处理应全过程监管,对集中除治和皆伐清理的疫木采取粉碎(削片)处理措施的,仅限在媒介昆虫非羽化期内(非羽化期当年10月至翌年3月)进行,确保搬运过程疫木不流失、不遗漏。
(二)旋切处理
报名从事旋切处理松疫木的企业必须拥有旋切机器设备,且旋切松疫木产生的厚度应小于0.3厘米。木心和边角料等剩余物必须及时粉碎或烧毁、碳化处理。旋切处理仅限在媒介昆虫非羽化期内进行。
(三)设备处理量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林草局《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的规定,开展对采伐的松疫木进行旋切处理、粉碎(削片)处理,不得将松疫木加工成板材、木条、包装箱、房屋建筑材料等一切疫木成品进行销售或使用。
四、运输车辆与监管设备要求
1. 参与除害处理企业报名的企业,提供达到技术标准的佐证材料(场地租赁合同、设施设备采购合同,提供相关设施设备购买合同的必须在评审前达到除害处理技术要求)。未达到报名资格、技术要求、运输车辆和监管设备要求、超出报名时限的不得进入除害处理企业目录库。
2. 申请除害处理的企业必须具备固定的疫木运输车辆、驾驶员(定车定员),挂设“疫木除害处理专用车辆”标识(特别通行证),安装车载监控摄像头(车辆驾驶舱、车厢)、GPS定位仪、厂区生产监控摄像头(厂区入口、除害处理车间),并将监控摄像头、GPS定位仪连入綦江区林业局车载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摄像头、车载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费用均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五、 监管过程要求
为强化过程监管,实现全流程源头可溯,从事綦江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除治松疫木除害处理工作的企业,必须自觉接受监管并遵守相关规定。
1.申请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的企业必须签订《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承诺书》,领取《綦江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采伐疫木交接记录表》、《綦江区除害处理企业松材线虫病疫木管理台账》。
2. 除害处理企业每日收集各镇街、国有林场山场除治的枯病死松树之前,向区林业局报告收集的车辆信息、拟收集的地点及疫木数量等情况,做好进出货台账,认真填写《綦江区除害处理企业松材线虫病疫木管理台账》。
3. 现场收集松疫木时,除害处理企业凭指定除害处理车辆、指定驾驶员、《綦江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采伐疫木交接记录表》向除治队伍收集松疫木,双方填写交接记录表。装车完成后加盖篷布当天返回厂区,企业厂区负责人完成疫木交接,完善交接记录表,拍摄疫木车辆过磅照片,完成交接后除害处理企业1天内组织进行疫木安全处置工作,疫木处置产生的边角料必须在每年3月底之前处置完。
4. 区林业局、各镇街林业站对辖区内的除害处理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除害处理企业调入的松木,未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松木及制品严禁转卖、异地加工或转作他用,非除害处理企业不得擅自加工、经营、使用松疫木。
5. 目录库的企业指定专人接收疫木,建立《綦江区除害处理企业松材线虫病疫木管理台账》,区林业局、各街镇加强对辖区范围内疫木运输和除害处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及时对辖区内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开展检疫执法检查,严防疫木流失。
6. 除害处理企业、除治队伍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中疫木除害处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与要求执行,对不服从规章管理、不按流程进行松疫木交接利用的除害处理企业,区林业局有权取缔其松疫木除害处理资格。
六、入库程序
(一)自愿申报与资格审查
2023年12月18日—12月22日,区林业局公开发布《綦江区林业局关于引进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企业的公告》,公布评审方式、评审细则、资格条件、技术要求、监管方式等要件,2023年12月25日—26日(2天),符合条件的所有涉木企业自愿报名参与,区林业局进行资格审查(附:綦江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企业报名资格审核表),电话告知资格审查结果。
(二)现场核查与专家评审
2023年12月28日—12月29日(2天),区林业局邀请市级领导(专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进行实地考核,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对不符合处置要求的企业进行取缔,并择优录取符合处置条件的企业,结果列入全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企业名单目录库进行公示公告。
(三)结果公示
经资格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后,对拟确定的綦江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企业进行结果公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綦江区林业局提出异议,区林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并回复,并根据复核结果确定是否调整綦江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企业目录库名单。
公示结束之日起,拟确定的目录库企业准予其在綦江区范围内从事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
七、责任划分
除害处理企业对疫木除害处理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车辆安全、疫木安全负责,由此产生的人身、车辆伤亡损毁事故由企业、除治单位自行负责,造成疫木流失的区林业局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八、法律责任
疫木除害处理企业须按照区林业局要求的疫木专用车辆、指定驾驶员、指定范围开展疫木除害处理,全程打开监控摄像头接受监管,轨迹文件、监控视频文件留档保存。要按时向区森防站报备相关信息,完善交接记录表,做好收购加工台账,不得使用非疫木专用运输车辆从事收购松疫木;不得私自拆除、调整监控摄像头、GPS定位仪;不得私自收购来源不明的松疫木或其他木材;车辆运输应遵循线路最近最优原则,严禁出区、跨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林业局关于修正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
(一)疫木除害处理企业擅自收购非法采伐的健康松树、擅自收购来源不明的松木或其他树种。
(二)疫木除害处理过程中因主观故意、管理不善等造成疫木流失、引起疫情扩散的。
报名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林业局606室
联系人:刘莹电话:023-48670213
附件:1.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承诺书
2.綦江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采伐疫木交接记录表
3.綦江区除害处理企业松材线虫病疫木管理台账
4.綦江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企业报名资格审核表
5.綦江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企业评分细则表
重庆市綦江区林业局
2023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承诺书
为深入贯彻执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除害处理松疫木,确保不发生疫木流失行为,根据重庆市綦江区林业局对松疫木利用的要求,本企业作出如下承诺:
一、坚决不到林区擅自采伐松木,不销售或倒卖本地松原木。
二、只加工持有特别通行证的、由指定车辆在綦江区内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除治期内(当年10月—3月30日)运输来并具备相关手续的松木;除经林业部门许可工程占地采伐的松木外,不收购其他健康松木;不收购来源不明、无采伐手续的其他木料。
三、所有进厂松木均在本企业内实施旋切、切片、粉碎等除害处理,确保疫木除害处理到位,绝不将未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疫木丢弃、藏匿、买卖、异地加工或另作他用。除害处理过程实施视频监控并保存备查。
四、松疫木利用过程中产生的边脚料,全部用于本企业锅炉燃料或粉碎处理或转到经綦江区林业局批准的松疫木除害处理加工定点企业进行粉碎,决不向外擅自出售下脚料。
五、进入厂区的木材,按疫木和非疫木分类堆放,配齐视频监控设备,指定专人负责接收疫木做好疫木管理台帐,并定期上传区森防站备案备查。
六、确保在次年3月30日前全部完成疫木处置、边角料烧毁等工作,并按照疫木管理台帐统计除害处理数量,报区森防站备案。
七、如本企业违反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及上述承诺条款,进行生产、经营、加工松原木,本企业愿意接受取消处置资格和相关法律的处理。
法人签名: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綦江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采伐疫木交接记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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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单位:重庆市綦江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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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木交付单位 |
疫木处置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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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单位 |
除治单位 |
收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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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治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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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车地点 |
运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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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日期 |
到厂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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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数量 |
磅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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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 |
车牌号 |
运输车辆 |
驾驶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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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通行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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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治队伍交付人员 |
姓名 |
厂区处理 |
处置方式 |
1、粉碎2、削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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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处置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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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跟班作业人员 |
姓名 |
处置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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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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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本交接记录表由重庆市綦江区林业局发放给确定的疫木处置企业,固定车辆、驾驶员使用,任何人不得伪造、交易、赠与他人。 2.疫木处置企业每车次一表,每运输一车/次松疫木即填写此表,疫木交付单位栏由除治队伍现场填写交付信息,除治队伍填写完成后,驾驶员填写疫木处置信息,处置企业厂区疫木处理负责人填写厂区处理栏信息,记录表格内不得空缺。 3.疫木处置企业完成疫木厂区处理后,完善表格,加盖单位公章,上交至綦江区林业局。 4.非疫木处置企业、非固定车辆、非固定驾驶员、无特别同行证、未填写交接记录表,除治队伍不得擅自交付松疫木,除治队伍不得扩大采伐,采伐健康松树、其他树种,疫木处置企业不得收购非除治采伐的松树,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此表可根据实际情况修订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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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綦江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企业疫木管理台帐 | |||||||||||
疫木除害处理企业: |
监管人员: | ||||||||||
进仓 | |||||||||||
时间(月、日) |
供货单位 |
木材来源地点 |
运输路线 |
进厂时间 |
材积(吨) |
特别通行证号 |
运输车牌号 |
驾驶员签名 |
接收人签名 |
负责人签名 |
备注 |
注:该表格由确定的疫木除害处理单位填写,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正调整。 |
附件4
綦江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企业报名资格审核表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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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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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木除害处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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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内容 |
审查方式(资格审查逐项进行,全部合格,资格审查合格) |
审查结果 | |||
营业执照 |
查看营业执照原件和有效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审查营业执照注册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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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证明 |
提供单位近6个月依法纳税证明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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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重大违法记录 |
近三年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企业提供承诺声明,加盖公章,现场通过《信用中国》官方网站公司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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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登记证 |
提供植物检疫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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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设施 |
提供符合《国家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1年版)》中关于疫木处理方式(旋切、粉碎削片)的技术设施证明,包括、场地租赁合同、处置设备采购合同、照片、技术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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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设施 |
申请除害处理的运输车辆、驾驶员(定车定员),安装车载监控摄像头(车辆驾驶舱、车厢)、GPS定位仪、厂区生产监控摄像头(厂区入口、除害处理车间),能将监控摄像头、GPS定位仪连入綦江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车载视频监控系统的相关佐证资料,暂未安装的提供承诺声明,进入实地考察阶段时仍未安装,自动丧失申请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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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条件 |
近三年来未发生因擅自采伐、收购、加工、经营松木及违反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被主管部门行政或刑事处罚,企业提供承诺声明,加盖公章。经核查后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取消报名资格,进入实地考察阶段的,自动丧失评审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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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结果 |
法人代表签字(手印): | ||||
附件5
綦江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企业评分细则表 | ||||
单位名称: |
日期: |
考察人员: |
总分: | |
评分项 |
评分内容 |
评分细则 |
得分 | |
松材线虫病除害处理方案 |
方案中明确专人、专车、专岗从事疫木除害处理工作 |
有专人负责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管理,得4分;专人负责场区疫木交接处置,得4分;有专人专车负责疫木交接运输,提供车辆信息(车牌号、载重、驾驶员),得2分。 |
10 | |
方案中疫木除害处理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健全 |
对疫木收购交接、运输返厂、交接堆放、加工处置、出库出货5个环节有相应管理措施、规定,落实各项监管措施,管理制度完善无漏洞,每个环节完善得3分,未完善得0分,总共15分。 |
15 | ||
方案中权责明确 |
方案中对国家林草局《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1年版)》中关于疫木处理的技术要求理解到位,对疫木除害处理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责任、法律责任,并作出承诺,最多得5分。 |
5 | ||
规范管理 |
疫木除治过程规范 |
疫木处置过程中,无违规违法行为得2分,最多得5分,因管理不规范在各级巡查检查中存在问题,每次扣1分,不整改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新申请的企业试用期一年,扣完5分,将取消疫木处置资格。 |
5 | |
疫木处置设施设备 |
疫木除治设施设备符合标准 |
厂区建立有符合疫木除害处理(粉碎削片、旋切)处理的生产线,除害处理企业日均收购量不得超过企业日处理能力上限,现场检测粉碎削片或旋切处理是否符合国家林草局《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1年版)》中对疫木处理的技术要求,从事旋切处理的涉木企业须配合建设有疫木边角料处理设施设备(如锅炉焚烧、粉碎设备),符合条件的判定合格得30分。场区建设有疫木专用堆放场地并与其他料场分离的,得5分。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自动丧失申报疫木除害处理企业资格。 |
35 | |
监管设施设备 |
车辆过程监管 |
从事疫木除害处理的专用车辆全部配置有车载GPS定位仪,驾驶舱、车辆货仓有视频监控,视频清晰可见,可以实时监控,行程轨迹、监控数据保留3个月以上,得全分10分,每辆专车一项不达标扣1分,最多扣10分。缺失车辆过程监控的自动丧失申报疫木安全企业资格。 |
10 | |
厂区出入口监管 |
涉木企业厂区的出入口建设有监控视频,视频清晰可见,可实时监控,监控数据保留3个月以上,监控范围覆盖所有厂区出入口,得10分,每个厂区出口缺少相应监控设备,扣5分。缺失厂区出入口监控的自动丧失申报疫木安全企业资格。 |
10 | ||
疫木处置区监管 |
疫木除治区建设有监控视频,视频清晰可见,可实时监控,监控数据保留3个月以上,监控范围覆盖疫木除治区、堆料区,得10分,每缺少一各监控区域,扣5分。缺失疫木处置区监控的自动丧失申报疫木安全企业资格。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