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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MB1603612D/2023-0006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5-31 [ 发布日期 ] 2023-06-09

綦江区2023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一)

2023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一)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类别 处罚机关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1 渝綦(渔业)罚[2023]1号 熊某某、熊某某、陈某 2023年3月15日13时00分,綦江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在AI预警视频监控系统巡查,发现有3人在中峰镇清溪河方家榜大桥河段非法捕鱼,我委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同时中峰派出所的民警也到达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水中实施网捕鱼。15时20分左右,当事人熊某某、熊某某、陈某三人上岸,派出所民警和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把当事人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罚款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5月31日
2 渝綦(渔业)罚[2023]2号 卢某某 2023年2月26日13时39分,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到市暗访组的信息,称在綦江区綦江河三江街道雷神店河段暗访到有人多竿多钩和使用泥鳅垂钓。2023年2月26日13时39分至14时45分,支队执法人员到达綦江区三江街道雷神店河段,并进行检查勘验。现场检查勘验时,当事人卢某某已在綦江区綦江河三江街道雷神店河段210国道公路边上,重庆市暗访组成员在现场,并移交了当事人实施违规垂钓的视频录像和照片,现场有当事人卢某某实施垂钓的5根钓竿和剩下的泥鳅,其中3根钓竿各有4颗鱼钩属于多钩,另2根钓竿使用泥鳅为饵料,没有渔获物。 《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第四款,依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罚款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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