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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8-24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社会化服务组织、委属相关单位:

规范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特制定《重庆市綦江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办法》,现予印发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重庆市綦江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档案清单和资料模板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84

(此件公开发布)

綦农委〔2023〕137号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doc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持政策,强化绩效评价,确保实施效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批复文件等开展。

第三条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工作,按照“服务组织据实申报和街镇组织核查验收为主,区级抽查复核为辅”的原则,采取项目验收小组随机抽查的方式。单个服务组织在单个街镇财政补助在30万元(含)以下的实行镇级验收。30万元以上的实行镇、区两级验收,街镇验收合格后向区农业农村委申请区级验收,区农业农村委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区级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

第四条  镇级验收由街镇农业服务中心牵头组织街镇所属相关机构人员、村社干部、服务对象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镇验收组。区级复核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委属相关机构人员组成区级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

第五条  区镇两级验收组人员应由不少于3人的单数组成,区级验收采用第三方机构验收的区农业农村委需安排人员全程监督。

第六条  承担项目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当年其承担的生产服务环节全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服务所在街镇提出检查验收申请,过期提出的,视为放弃当年的补助资格。

第七条  服务组织必须向所在街镇完整提交以下验收资料:

(一)服务组织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綦江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三)服务对象签字认可的《綦江区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环节确认表》。

(四)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环节需提交由服务对象及所在街镇签字认可的《綦江区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技术方案确认单》和《綦江区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效果确认表》。

(五)相关服务环节图片或影像资料。

(六)收取服务对象所交服务费用及减收补助金额的证明材料(电子转账凭证、发票、收据或服务对象签字的交费表等)。

(七)服务对象为20亩及以上规模种植户的,需提供土地流转合同(或相关证明)和涉地农户明细表。

(八)区和街镇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街镇收到服务组织提交的验收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完整性审核,对资料不完整的应立即通知服务组织进行整改补充。资料审核必须对服务对象为种粮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规模户进行流转面积、服务面积、保险面积数据比对。对服务组织自身存在种植情形的,要重点核查是否纳入服务面积申报。

第九条  申请材料不完备的服务组织,接到通知后,需要在5日内补齐。如果到期仍无法提供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第十条  资料的完整性审核通过后,街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验收,通过走访服务对象或组织服务对象代表座谈等方式,对服务质量和真实性进行核实;采用测亩仪或其他技术手段对抽取的服务对象的所有田块进行面积验收,验收面积需结合土地确权颁证面积、种粮大户核定面积、政策性农业保险购买面积等确认。

第十二条  服务对象为20亩及以上规模种植户(以下简称规模户)的,必须100%进行现场核查验收。

第十三条  接受服务的小农户(20亩以下服务对象)的验收以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对每个服务组织,在每个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所在的行政村抽查数量不少于10户,不足10户的全部核查。抽查对象必须从服务组织提供的《綦江区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环节确认表》中抽取。

第十四条  现场核查验收需填写验收表册由服务对象签字确认,并留存询问记录图片、地块全景图、核查人员和服务对象与地块的合影等影像资料。

第十五条  现场核查验收完成后,分村计算验收系数,即被抽中服务对象的验收总面积÷被抽中服务对象的申报总面积。

第十六条  检查验收结果运用,验收系数95%的,判定为服务组织在该行政村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合格,服务组织在该行政村的申报总面积乘以验收系数作为街镇验收确认面积,但不超过申报面积。验收系数≥90%但<95%的,判定为服务组织在该行政村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基本合格,服务组织在该行政村的申报总面积乘以80%作为街镇验收确认面积。验收系数<90%的判定为服务组织在该行政村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不合格,验收确认面积为0

第十七条  检查验收完成后,街镇应将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地址、服务产业、服务环节、服务数量、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享受财政补贴标准等分别在服务对象所在地行政村和街镇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后,街镇应出具验收意见,同服务组织提交的验收资料一并提交区农业农委进行审核备案。单个服务组织在单个街镇补助30万元以下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对街镇提交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审核无误后,按照街镇验收确认面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补助资金兑付给服务组织。

第十九条  单个服务组织在单个街镇补助30万元以上的,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人员在街镇验收的基础上进行资料完整性审查和作业面积复核。作业面积复核采取电话随机抽查服务对象的方式进行,对每个服务组织,在每个服务对象所在的行政村抽查数量不少于5户;少于5户的,全部抽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服务对象为种粮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规模户的,必须进行流转面积、服务面积、保险面积数据比对。对服务组织自身存在种植情形的,要重点核查是否纳入服务面积申报。复核完成后分街镇、分服务组织计算复核系数,即该服务组织在该街镇被抽中服务对象的复核总面积÷街镇验收确认面积。复核系数≥95%的,街镇验收确认面积作为该服务组织在该街镇的复核确认面积;复核系数<95%的,街镇验收确认面积乘以复核系数作为该服务组织在该街镇复核确认面积。复核完成后,按照复核确认面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补助资金兑付给服务组织。

第二十条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工作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对验收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已办理验收手续的项目,经审计或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按规定追究服务组织相关人员责任外,同时要视情节追究项目验收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第三方机构派出的验收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验收结论的,一经查实,停止拨付验收费用,取消该机构受托开展验收资格。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原《綦江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綦农委〔2021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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