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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8-25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社会化服务组织、委属相关单位:

为高效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了《重庆市綦江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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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綦农委〔2023〕136号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顺利实施,及时发挥项目资金的应有效益,建立起职责明确、制度规范、上下联动、公开透明的项目和资金监管机制,实现项目规划体系完善、管理职责清晰、项目绩效明显、农民群众满意的目标,推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第三条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立项(备案)、实施、监督检查、验收、公开公示、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资金管理包括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项目实施单位资金管理、资金拨付等。

第二章支持环节与对象

第四条  为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与竞争力,项目优先支持粮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薄弱环节的社会化服务,适度兼顾蔬菜、水果等特色经济作物生产社会化服务。突出重点服务环节,聚焦农业生产普遍存在的关键薄弱环节和农民急需的生产环节,结合实际每年对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集中育秧(苗)、机耕机播机收、修枝剪形、烘干仓储、冷链物流等环节中若干环节集中进行补助。

第五条  服务对象聚焦小农户,把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面向小农户的服务面积(或补助资金)占比应高于60%。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每年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不超过5万元。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服务队开展社会化服务或组织小农户接受社会化服务。

第六条  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和单季作物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财政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社会化服务组织。

第三章 项目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委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负行业主管责任,街镇负属地监管责任,服务组织负主体责任。

第九条  区农业服务中心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和项目验收办法,细化补助环节、补助标准、补助程序、服务标准。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委财务科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负责项目和资金的内部审计。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服务组织遴选、推进落实、技术指导、过程跟踪服务、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  服务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资金管理、效益负总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如实申报项目及面积,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或方案要求组织开展作业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合理确定服务费用并减收补助金额,宣传补助政策,及时收集项目资料,建立项目档案。做好项目自验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按规定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三)接受项目管理部门开展的项目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

(二)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

(三)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

(四)自觉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并不得有不良社会记录。

支持具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能力、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生产经营大户参与服务组织遴选。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遵循公开、公平原则。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下达的任务面积、补助资金和相关要求,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通过党政内网发到街镇,并在綦江区人民政府网上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主体按照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将申报材料报所属街镇初审,街镇按照申报条件遴选服务组织,经公示5天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本街镇服务组织,并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区农业农村委结合申报面积和市级下达的任务面积,按程序将项目任务下达相关街镇和服务组织。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遴选不超过1个服务组织,每个街镇不超过2个服务组织,全区单环节承担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的主体不能少于3家。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任务下达后,服务组织应及时与服务对象签订《綦江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服务内容、作业面积、作业时间、质量要求、收费标准、支付时间等,并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所在镇农业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服务组织按照服务合同,认真组织实施,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在服务节点及时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并如实填写相关表册,并由服务对象签字确认。

第六章项目监管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村组织村社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社员代表、服务对象代表等对服务过程全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强化对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的全程监督,加强对服务组织的监管和技术指导,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社会化服务,及时处理各类服务投诉和纠纷。

第二十条  区农业农村委对服务组织实行名录库管理机制,做好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跟踪服务组织的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

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坚持服务对象和服务组织据实申报为主、街镇全面组织实施和核查验收为主,区级抽查复核为辅的原则,采取组建项目验收小组的方式进行,单个服务组织在单个街镇财政补助在30万元(含)以下的实行镇级验收,30万元以上的实行镇、区两级验收。

第二十二条  服务组织在完成相关服务环节并自验合格后,及时向街镇申请验收。单个服务组织在单个街镇财政补助在30万元以上的,街镇验收合格后向区农业农村委申请区级验收,区农业农村委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区级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小组成员应由不少于3人的单数人员组成,明确一名组长。验收组成员应认真审阅服务组织提供的全部资料,并实地察看项目实施现场,核实作业服务面积,并在项目验收表上填写验收意见和签名。对服务对象为种粮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规模户的,必须进行流转面积、服务面积、保险面积数据比对。对服务组织自身存在种植情形的,要重点核查是否纳入服务面积申报。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具的验收意见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服务组织要建立规范的项目档案,应提供以下验收资料: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服务合同、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环节确认表、20亩及以上规模种植户土地流转合同和涉地农户明细表、相关服务环节图片或影像资料、收取服务对象所交服务费用及减收补助金额的证明材料(转账凭证、发票、收据或服务对象签字的缴费表等)等项目有关资料。

第八章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化服务验收完成后,财政补助资金按既定补助标准和实际服务作业量一次性直接兑付给服务组织。

第二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开展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加大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项目补助资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  服务组织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民主理财。

第二十八条  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发放普惠性补贴等非服务性环节。

(二)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组织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

(三)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组织 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

(四)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五)其他不符合项目任务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行服务组织法定代表人责任终身制。服务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责,对提交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出现违规违法现象,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组织,一律清出名录库,加入服务组织黑名单,5年内不得承担项目任务。

三十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骗取和贪污项目资金。

第三十  街镇及区农业农村委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责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  已验收通过的项目,经审计或有关部门检查等发现存在严重问题,除按规定追究服务组织相关人员责任外,同时要视情节追究项目验收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第三十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原《綦江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綦农委〔2021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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