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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四)

日期:2023-08-23

                   2023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四)
序号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类别处罚机关名称处罚决定日期备注
1渝綦(动防)罚〔2023〕7号李某
当事人于2023年6月1日从陕西省宝鸡市户县购买了87头生猪(涉案生猪重10000千克,单价为每千克12元,货值金额为12万元),准备运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2023年6月2日晚途经綦江区安稳镇时,被綦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获。当事人运输案涉生猪前,未进行检疫,也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经营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罚款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3年8月7日

2渝綦(动防)罚〔2023〕9号重庆市綦江区维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3年3月26日从辽宁省锦州市购买了60头肉牛,2023年4月15日从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小东镇肉牛交易市场起运,2023年4月16日运抵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石梁村。当事人运输案涉肉牛前,未向重庆市綦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从市外输入非乳用和非种用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调运非屠宰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之规定罚款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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