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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九)

日期:2023-12-20

2023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九)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类别 处罚机关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1 渝綦(动防)罚〔2023〕15号 代某某 9月6日,綦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达重庆市綦江区横山镇新寨村思林组4号代某某家现场,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勘验时,当事人代某某在现场,现场检查到有肉牛21头,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牛耳标齐全,临床检查健康。检疫证明显示货主为金某(后经了解确认金某为卖家),出发地点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大兴村,到达地点重庆市綦江区横山镇,日期为2023年9月3日。经调查:代某某在购买肉牛前未向綦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从市外输入非乳用和非种用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调运非屠宰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 罚款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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